(一)司法警察的工作经费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37条规定,国家保障人民警察的经费。人民警察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列入中央和地方的财政预算。这标志着人民警察的经费保障进入法治轨道,并与国家机构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紧密相连。落实和加强司法警察的经费保障,是物质保障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法规确立了国家保障司法警察工作经费的原则,使司法警察的经费保障有了相应的依据。
《司法警察条例》第30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人民法院财务预算。经费的保障对改善司法警察执法条件,提高执法效能,保证警务活动的顺利进行,以及保障警务人员自身权益的实现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以上规定,司法警察经费保障包含以下三层内涵:
1.司法警察的工作经费由国家予以保障。司法警察的工作经费必须由国家予以保障。工作经费是司法警察工作的物质前提,是警务保障的一个重要方面。为了确保司法警察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的基本的、必需的工作经费投入应当明确并得到切实保证。司法警察的工作经费只能由国家保障,如果靠警察机关创收,那么就会使警察机关变成营利性单位,就会影响警察的威信,进而毁损司法的权威。可见,由国家保障司法警察的工作经费,才能有效地保证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与职责的履行。
2.司法警察工作经费以列入财政预算的方式得以保障。司法警察的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列入人民法院财务预算,人民法院财务预算是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警察的工作经费列入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就能保证经费的支付,不会发生因情况的变化而得不到保障的问题。
3.司法警察工作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按事权划分的原则分别负担。“事权”是我国财政预算体制改革中的名词,是指凡由国家经费开支的国家机关,按机构权限划分层次,事项由哪级政府(机关)承担,经费就由哪级政府的财政开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经费是按法院层级及警务活动的权限层次划分,由中央或地方财政拨付。
(二)司法警察的基础设施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38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训练设施和交通、消防以及派出所、监管场所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这一规定为司法警察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设施保障提供了依据,良好的基础设施条件是司法警察全面履行职责和提高素质的重要手段。
司法警察工作所需的基础设施是指司法警察开展警务工作所必须依赖的办公场所及办公自动化设施、警务用房设施、羁押及监控设施和死刑执行设施等。同时,为了保障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安全有序运行,根据法院行业标准以及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结合人民法院警务工作实际,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法院“六专四室”即专用囚车、专用囚车库、专用羁押通道、专用电梯、专用桌椅、专用卫生间,羁押室、监控室、警用装备室、枪弹室等建设规范作出了要求,以牢筑警务保障安全防线。
1.办公场所设施保障。司法警察的办公场所设施保障主要是必要的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方面的保障。办公室、会议室、接待室等场所设施,为警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达到提高工作效率的目的。
司法警察的办公自动化设施主要是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有助于节省人力资源和提高办公效率与质量的现代办公设施。其主要为警务工作中的公文处理、档案管理、资料保存与检索、数据统计等方面的工作提供保障。
2.警务用房设施保障。司法警察的警务用房包括司法警察备勤值班室、司法警察备勤宿舍、警用装备室、枪弹室等。司法警察警务用房应与审判用房等其他功能用房一样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设资金纳入当地的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政府预算。建设标准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备勤值班室、备勤宿舍除基本生活设施外,应配备通讯、交通工具等,确保迅速集中人员,随时执行任务;警用装备室、枪弹室等应着眼于坚固、安全,以确保枪支弹药与警械具(特别是枪支弹药)的保存安全以及快速处置;有条件的法院,可提供训练用房建设,进一步保障司法警察的体能和技能训练,建成一支“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威武之师,最终确保司法警察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具备过硬的军事素质和良好的作风。
3.执法场所设施保障。根据刑事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警察应依法在人民法院羁押室或其他指定场所,对候审期间的被告人进行严密有效的看守管理,防止被告人脱逃、自伤、自残或遭受外部攻击等情况的发生,以保证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由此,为了确保司法警察能够全面有效地履行看管职责,应当配置必需的羁押及监控设施,这也是司法警察履行看管职责的首要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因复核死刑案件采用视频方法对被告人进行远程提讯时,或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远程视频方法提讯时,司法警察依法履行押解、看管被告人的职责。为确保视频提讯工作有序安全开展,对视频提讯场所及设施应具备相应的要求。
司法警察依法执行死刑时,包括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在内的死刑执行设施保障成为必要。因此,采取注射方法执行死刑时,必须具备符合条件的注射死刑执行室。注射死刑执行室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死刑注射执行标准的相关规格建设。同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标准、样式购置设备,这样才能保障正确无误地执行,体现死刑执行的合法性、严肃性和警示性。
持续推进全国法院智慧警务和“六专四室”建设工作
(三)司法警察的警用装备技术保障(www.xing528.com)
警用装备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警用装备技术的现代化是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是新形势下科技强警的必由之路。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用性强、科技含量高、技术性能好”的标准,将相关经费纳入法院年度财政预算,按照规定的警用装备技术项目和数量配备齐全,切实推动警用装备设施更新换代,保障司法警察能够顺利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司法警察条例》第29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武器、警械、人民警察证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该条例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指挥、信通、武器、警械、防护、交通、救援等装备设施。
1.警械配备保障。《人民警察法》第11条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该条例第3条规定,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司法警察条例》第14条规定,遇有脱逃、拦劫囚车、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警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勤、执法装备配备的通知》的规定,司法警察在履行警务保障职能和执勤、执法期间,必须按照规定配备单警基本装备,并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佩戴基本装备项目。单警基本装备包括:警棍、手铐、催泪喷射器、强光手电、防割手套、对讲机、急救包、多功能腰带。同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不同执勤岗位警用装备配备标准》更具体地规定了司法警察在值庭、押解、看管、安全检查、参与强制执行、执行死刑、协助机关安全应急处置、协助涉诉信访应急处置以及执行强制措施时的警械配备保障标准。
2.武器装备保障。《人民警察法》第10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该条例第3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司法警察条例》第14条规定,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武器,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枪支、弹药等致命性警用武器。司法警察装备武器一方面是为了依法执行公务,及时有效地制止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在必要时能够实施正当防卫,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因此,为了保证司法警察任务的完成,根据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与特点,应当积极创新武器管理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在保障司法警察的武器配备的同时提升司法警察的武器使用能力。
3.交通与通讯装备保障。交通与通讯装备保障的目的在于提高工作效率、应急突发事件和保障人员安全。为此,《人民警察法》第38条规定,人民警察工作所必需的通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列入基本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交通装备是指人民法院基于司法警察执行公务的需要而使用的各种车辆等交通工具;主要为在押解、送达、配合执行、指挥时所需的各种警用车辆,包括警车、囚车、摩托车等交通工具。警车的配备管理应符合公安部发布的《警车管理规定》,囚车应为专用囚车。
通讯装备是指司法警察相互联系、沟通信息、畅通指挥、及时反馈的重要工具;主要包括电话、对讲机、无线电发射机、无线电接收机、传真机等。
4.警用标志和制式服装保障。警用标志和制式服装具有专用性和严肃性,是人民警察的身份、权力、责任和义务的象征,有利于维护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对警察行为进行监督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保障人民警察对警用标志和制式服装的专用专管权,对非法持有和使用的人给予法律制裁,以保障司法警察执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人民警察法》第36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用标志是指警用交通工具使用的专用标志和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专用标志等。其中警用交通工具使用的专用标志主要包括警车外观标志、警灯、警笛、警报器、警用牌照等;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的专用标志是指帽徽、警衔标志、领花、胸徽、警号、臂章等人民警察专用的标志。
人民警察制式服装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制式服装,是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的统一式样服装,主要包括常服、值勤服、作训服、多功能服、制式衬衣及警帽、领带、腰带等。
(四)司法警务信息化、智能化建设保障
《人民警察法》第39条规定,国家加强人民警察装备的现代化建设,努力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从某种程度上讲,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就是警力,尤其在当前所面临的反恐防恐形势越来越严峻,司法警察工作任务越来越艰巨、复杂和繁重的情况下,现代化的装备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运用是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司法警察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现代科技信息手段创新警务工作方式方法,依托人民法院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整体工作,探索研发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实现警力调度、现场指挥、过程监督的全流程信息化运行;实现警员信息、工作业绩、考勤考评、训练档案等日常管理数据及时网上录入、实时更新查看、有效分析评价等功能;进一步研究开发管用实用、互联互通的警务工作智能化管理系统,有效提高内部保卫、人身安全防护等重点工作的信息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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