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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责与法律保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警察体系中的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这些规定为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一规定精神是司法警察排除非法干扰的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为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营造良好氛围,防范执法风险。

司法警察职责与法律保障

(一)明确司法警察履职身份

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法院组织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依照《人民警察法》管理。《警衔条例》第2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级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参照本条例规定。《司法警察条例》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公务员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国家警察体系中的独立警种,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机构中的警务人员依法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和公安、国安、司法行政等机关的人民警察一样,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待遇,属于国家公务员。因此,司法警察有权利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参加培训,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申请辞职等。

(二)明确司法警察履职法律依据

1.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第1条和第5条把“保障人民警察依法行使职权”“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作为立法的宗旨之一,体现了国家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总原则。该总原则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指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对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行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的,应当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人民警察的职责、权限是国家通过法律形式赋予的,人民警察只要是依照法律规定的职责范围和法律赋予的权限实施警察行为,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根据《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精神,《司法警察条例》第6条对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的原则作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在条例中以专章的形式明确列举了司法警察的各项职权,包括庭审秩序维护权、司法裁决执行权、诉讼强制措施执行权、司法应急处置权等。这些规定为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对干涉、阻碍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予以责任追究提供了法律依据。

2.司法警察依法执行上级决定和命令及指令受法律保护。依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第1款之规定,《司法警察条例》第28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执行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司法警察的工作性质和工作特点要求司法警察必须保证警令畅通、指挥有效,只有这样才能够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应对重大的警务活动,保证整体战斗力的发挥,提高工作效率,体现出执行上级警令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该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必须执行与司法警察职责权限有关的属于司法警察法定职责范围内的决定和命令事项;二是决定和命令是由与司法警察存在隶属关系的上级作出的,上级包括本院的院领导和本部门的领导,以及上级司法警察机关。

同时司法警察对于上级的决定和命令并不是盲目服从,而是有权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依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第2款之规定,《司法警察条例》第28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决定和命令;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主要是指接受命令的司法警察认为命令的内容违背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超越司法警察的职权范围,但考虑到“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目前仅是个人主观判断,因此接受命令的司法警察可以按照规定行使提出意见的权利,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决定和命令的执行。同时“执行决定和命令的后果由作出决定和命令的上级负责”的规定分清了司法警察和上级的责任,有助于消除执行命令者的心理负担,使其放心大胆地去执行命令,更好地完成各项警务活动。(www.xing528.com)

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3条之规定,《司法警察条例》第28条第3款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职责范围的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上级机关报告;第4款规定,对审判长、独任审判员指令的执行,依照第3款规定。这是对司法警察必须执行决定和命令的范围界定,司法警察执行职务的职责范围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任何人无权强令司法警察实施超越法定职责范围的行为。这一规定精神是司法警察排除非法干扰的重要法律依据和保障,有助于为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营造良好氛围,防范执法风险。

3.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优先受法律保障。参照《人民警察法》第13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抓捕脱逃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押解重要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遇有紧急情况时,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遇交通阻碍时,优先通行;必要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优先使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的交通工具、通信工具。

当然,警务人员执行职务优先并非不受限制。这种执行职务优先只能在法定许可的范围内享有,而且在保障警务人员执行职务优先权的同时,还应当注意保护组织或公民财产,防止在执行职务中随意使用或者在使用中侵害组织或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同时,使用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支付适当的费用;如果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

4.公民和组织协助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法》第34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公民和组织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对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有显著成绩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公民和组织因协助人民警察执行职务,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抚恤或者补偿。

《人民警察法》第35条规定,拒绝或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以下行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阻碍人民警察调查取证的;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追捕、搜查、救险等任务进入有关住所、场所的;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有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其他行为的。以暴力、威胁方法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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