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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概论》中的警衔等级设置及世界比较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衔等级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条例》从我国人民警察的特点出发,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警衔等级。对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警衔前应冠以“专业技术”。在5等13级警衔的设置上,警监及以上为高级警官,警督为中级警官,警司及以下为初级警官。当前,我国人民警察的警衔编制具有“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特征。世界各国警察衔级制度

《司法警察概论》中的警衔等级设置及世界比较

警衔等级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条例》从我国人民警察的特点出发,在吸收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国警衔等级。根据《警衔条例》的规定,我国人民警察警衔的设置为:

(一)警衔等级

《警衔条例》规定,除人民武装警察以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人民警察以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均实行下述类型警衔。人民警察警衔共设总警监、警监、警督、警司、警员五等十三级,从高至低分别为:一等:总警监,副总警监;二等:一级警监、二级警监、三级警监;三等:一级警督、二级警督、三级警督;四等:一级警司、二级警司、三级警司;五等:一级警员、二级警员。

对于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警衔前应冠以“专业技术”。在5等13级警衔的设置上,警监及以上为高级警官,警督为中级警官,警司及以下为初级警官。

(二)编制警衔

人民警察实行警察职务等级或职级等级编制警衔,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应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或职级、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也就是说我国人民警察的警衔主要依据人民警察的现任职务或职级,在兼顾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参加工作年限等条件下,综合考核,最终评定授予。

担任综合管理机构警官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部级正职:总警监;

2.部级副职:副总警监;

3.厅(局)级正职: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4.厅(局)级副职: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

5.处(局)级正职: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6.处(局)级副职: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科(局)级正职: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科(局)级副职: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担任综合管理机构警员职务的人民警察,根据职级等级编制警衔:

1.一级巡视员: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监;

2.二级巡视员:二级警监至三级警监;(www.xing528.com)

3.一级调研员: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4.二级调研员:三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5.三级调研员: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6.四级调研员:一级警督至三级警督;

7.一级主任科员: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8.二级主任科员:一级警督至一级警司;

9.三级主任科员: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10.四级主任科员:二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11.一级科员:三级警督至三级警司;

12.二级科员:一级警司至二级警员。

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警衔:

1.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为一级警监至二级警督;

2.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为一级警督至二级警司;

3.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为三级警督至一级警员。

当前,我国人民警察的警衔编制具有“一职多衔,职衔交叉”的特征。“一职多衔”是指担任同一行政职务或职级的人民警察,可以有不同的警衔,如同样是处长,其警衔可能是三级警监、一级警督、二级警督。“职衔交叉”是指具备同一警衔的人民警察,其所担任的职务或职级可不尽相同,例如,同样都是三级警监,其行政职务可能是副厅(局)长,也可能是处长,上一级职务的低档警衔与下一级职务的高档警衔存在交叉。“一职多衔,职衔交叉”全面衡量一个警察德才、资历、能力、贡献等因素,使广大基层干警在其职务因客观条件得不到晋升的情况下,可以得到警衔的晋升,这有利于调动大多数基层干警的积极性,有利于新老人员的团结和交替。

世界各国警察衔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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