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衔的概念
警衔,也称警阶,即警察的官阶,是依据警察人员的职务和资历的差别所确定的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
人民警察警衔是以人民警察现任职务、德才表现、担任现职时间和工作年限为依据,所确定的区分警察等级、表明警察身份的称号和标志,是国家给予人民警察的荣誉。
(二)警衔制度的沿革
现代警察的衔级制度起源于西欧。1829年法国和英国相继创建现代警察组织时,即对警察人员实行了衔级制度。此后,世界各国相继实行,虽然各国的衔级模式不尽相同,但警衔已逐渐形成了世界通行的一种警察制度。
世界各国警察的衔级制度,大体可分为三种类型。即:将校尉型、非将校尉型和混合型。(www.xing528.com)
将校尉型。这一类型的警衔名称的具体设置与军队实行的军衔基本相同,警衔等级是按将军(上将、中将、少将)、校官(上校、中校、少校)、尉官(大尉、上尉、中尉、少尉)、士官设置的。苏联、东欧国家、朝鲜、越南、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等国家都是如此。
非将校尉型。这一类型警衔设置与军队设置的军衔完全不同。从衔级的名称上大体可分为4种情况。第一种是以英国为代表的许多英联邦国家,采用警察总监、警司、警督、警员等衔级。但其中等级设置的多少又各不相同。如英国警衔设5等13级,澳大利亚警衔设5等12级。第二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包括我国的台湾省,衔级名称比较简明。如德国警察衔级设4等14级,即警监、警督、警长、警员,每等分为4级。第三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少数国家,不分等,只设级。如日本设警视总监、警视监、警视长、警视正、警部、警部补、巡查部长及巡查共9级。第四种是以法国为代表的少数国家,把警察分为两大类,每类各设警衔若干等级。如法国把警察分为警官和保安官两类,共11个衔级。警官分为特级和1至3级;保安官分为1至6级和见习保安官。
混合型。混合型是把将校尉与警官、警员等结合起来使用,或者把担任的职务等级与警衔融为一体的一种类型。美国、丹麦、冰岛、荷兰、尼泊尔等一些国家和香港地区均属于此种类型。如美国纽约市警察设10个衔级,即总局长、分局长、助理分局长、副分局长、督察、助理督察、警长、副警长、警官、巡警。丹麦警察的衔级设9级,即局长、第一副局长、第二副局长、指挥官、警察长、巡官长、巡官、警官、警员。
我国的人民警察同世界各国警察一样,除了有职务等级以外,还实行警衔制度。
1992年7月1日颁布了《警衔条例》,条例对警衔的等级设置、警衔的首次授予、晋级、保留、降级、取消等内容做了规定,这标志着我国人民警察警衔制度正式建立。《警衔条例》颁布后,1992年9月10日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实施办法》,1992年9月12日国务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标志、样式和佩戴办法》,1993年12月24日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人民警察警衔工作管理办法》。以上一个条例和三个办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人民警察警衔管理工作正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2002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衔工作管理细则》,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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