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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职务变动及概论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司法警察职务变动的形式有晋升、降职和辞退三种。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科员以上职务的司法警察,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司法警察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其直接结果是解除机关与司法警察的任用关系。

司法警察职务变动及概论

司法警察职务变动的形式有晋升、降职和辞退三种。

(一)司法警察的晋升

司法警察的晋升包括司法警察职务、职级的晋升和警衔晋升。

职务晋升是国家公务员任免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德才条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将公务员从原来的职位选拔到更高的职位,其职责、权力和待遇以及管辖范围也相应地提高和扩大。职务晋升有五种类型:

1.考试晋升制,即采用竞争考试的方式,以考试成绩作为晋升依据的制度;

2.功绩晋升制,以公务员工作成绩大小为标准的晋升制度;

3.年资晋升制,以工作年限为晋升标准,任职人员的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无重大过失,即获晋级和提职的制度;

4.学历晋升制,以学历作为主要晋升标准的制度;

5.越级晋升制,指对工作成绩特别突出、贡献卓越、社会影响大或能力特别强的公务员,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及时给予越级晋升的制度。

职级晋升,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1.晋升一级巡视员,应当任厅局级副职或者二级巡视员4年以上;

2.晋升二级巡视员,应当任一级调研员4年以上;

3.晋升一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正职或者二级调研员3年以上;

4.晋升二级调研员,应当任三级调研员2年以上;

5.晋升三级调研员,应当任县处级副职或者四级调研员2年以上;(www.xing528.com)

6.晋升四级调研员,应当任一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7.晋升一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正职或者二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8.晋升二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三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9.晋升三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乡科级副职或者四级主任科员2年以上;

10.晋升四级主任科员,应当任一级科员2年以上;

11.晋升一级科员,应当任二级科员2年以上。

司法警察职务、职级的晋升是指司法警察职务、职级层级的上升,比如从警员晋升为警长,从副支队长晋升为支队长。依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司法警察条例》等规定,司法警察晋升职务、职级,应当具备拟任职务、职级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职经历等方面的条件和资格;在规定任职资格年限内的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经司法警察专业培训并考试考核合格。晋升担任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还应先征得上一级司法警察部门同意。司法警察晋升职务、职级,一般应当逐级晋升。

司法警察警衔的晋升是指其警衔等级的上升,有关具体内容在警衔的晋级中进行介绍。

(二)司法警察的降职

司法警察的降职是指司法警察作为公务员其职务、职级层级的降低。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及《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科员以上职务的司法警察,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应予降职。降职一般降低一个职务、职级层次。司法警察被降职的,其级别超过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的,应当同时降至新任职务对应的最高级别。降职的司法警察,在新的职位工作一年以上,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经考察符合晋升职务条件的,可晋升职务、职级。其中,降职时降低级别的,其级别按照规定晋升;降职时未降低级别的,晋升到降职前职务层次的职务时,其级别不随职务晋升。

(三)司法警察的辞退

司法警察的辞退是指司法警察所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在法定的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解除其全部职务关系的内部行政行为。其直接结果是解除机关与司法警察的任用关系。根据《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规定,司法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①在年度考核中,连续2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②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③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④不履行人民警察义务,不遵守人民警察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人民法院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⑤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警察,不得辞退:①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②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③女性司法警察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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