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签发《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明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对推进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和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1.警察职务序列是对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准确界定。它清晰地界别了司法警察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及司法行政人员在职位工作性质、工作任务等方面的差别。
2.警察职务序列是对司法警察职权性质的正确定位。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它是司法机关内的行政性执法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正是基于对司法警察行政性执法力量的正确定位,将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立法和职能履行产生重要推动作用。(www.xing528.com)
3.警察职务序列将有力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的完善和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警察职务序列,反映了司法警察的工作特点,强调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应按照人民警察的工作规律设置组织机构和确立管理制度。明确司法警察的职务序列有助于建立科学的管理体制,推动司法警察的队伍建设。
4.警察职务序列将有利于提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待遇和工作积极性。长期以来,我国司法警察的工资待遇及福利都与职务挂钩,主要依据职务等级进行区别设置,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工资要高于非领导职务的司法警察,导致相当多非领导职务、警龄较长的司法警察待遇偏低,特别是在中、基层人民法院,此种现象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这部分司法警察的工作积极性。根据岗位工作的不同分别实行警官职务序列和警员职务序列和警务技术职务序列,打破行政级别在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建立的工资待遇壁垒,建立二者之间待遇的平衡对应,有利于提高非领导职务司法警察的待遇和积极性,引导司法警察的职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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