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奖惩,是指按照有关规定对司法警察的奖励或惩罚。因司法警察表现突出或有一定的业绩而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以资鼓励,称为奖励;因司法警察有过失或业绩不佳而给予的处分、处罚,称为惩罚。
(一)司法警察奖惩的目的
对司法警察实施奖惩,其目的是表扬先进,激励和鞭策后进,惩罚失职和违纪行为,在维持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必要的纪律的基础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发挥司法警察的职能作用。因此,建立奖惩制度,在对司法警察的工作进行评价的基础上,予以奖励或惩罚,是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队伍管理工作的需要,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的一项长期任务。
(二)司法警察奖惩的主要内容
1.奖励。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奖励的条件,除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司法警察工作,受过司法警察专业训练,懂得法律基本知识,作风正派等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包括:
(1)在同犯罪分子作斗争中,英勇顽强,机智果敢,不怕艰苦,不怕牺牲,表现突出;
(2)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预防和制止犯罪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3)在抢险救灾、预防治理灾害事故,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
(4)在完成本职工作中,恪尽职守,埋头苦干,廉洁奉公,艰苦奋斗,有显著成绩;
(5)学习文化知识,钻研本职业务,有重大科研成果,为改革人民法院工作作出较大贡献;
(6)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文明办案,有突出事迹;
(7)正确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执行国家法律和司法警察纪律,坚持原则,秉公执法,敢于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
(8)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办好事,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有突出事迹;
(9)以身作则,深入实际,依靠群众,在执行政策,维持团结,完成任务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10)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较大贡献。
在具备基本条件的基础上,有上述表现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奖励一般分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两种:
个人奖励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二级模范英雄、一级模范英雄。
这些等级的规定,是依据不同的成绩效果来确定的。一般地说,授予二级或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的人员,必须是经过较长时间的实践考验,有较高的政治觉悟,在执行任务中,在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的过程中,在全国或省级法院系统司法警察中堪称学习的榜样者。
对那些在一定时期的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或有较大贡献的人员,在钻研业务中有重大成果的人员,可以根据其功绩大小给予不同等级的奖励。
对于因执行任务被犯罪分子杀害,为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而牺牲的人员,应追授奖励或追认为烈士。
集体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集体一般是指科、股、队等基层组织,以及经领导批准的临时工作小组。对集体的奖励,既要注意这个集体在一定时期内的全面表现,也要注意其在某一重大活动或工作中是否作出了突出贡献。
奖励的形式一般可分为定期或不定期两种。定期奖励,即每年年底在总结、评比、考核的基础上对个人、集体进行的奖励。不定期的奖励,主要是对在某些中心工作中,在执行某项重大任务中取得了突出成绩、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或组织所及时给予的奖励。
一般情况下,个人三等功,集体三等功,应由受奖个人或单位的上一级审批。属于县、州、市法院的司法警察立三等功的,可由县、州、市法院审批。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司法警察立三等功的,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个人一、二等功和集体二等功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法院审批,最高人民法院机关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一、二级英雄模范和集体一等功的,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批。个人和集体记功的事迹材料,由审批单位向上一级法院备案。
2.处分。处分是惩罚的重要形式,一般是指用行政手段对违纪行为的制裁。
处分的范围: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处分。(www.xing528.com)
(1)违反党的政策和国家宪法、法律、法令,违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纪律的;
(2)在执行任务、同犯罪分子斗争中贻误战机,贪生怕死,临阵脱逃的;
(3)不执行司法警察的任务,不积极履行司法警察职责,消极怠工的;
(5)利用职权,贪污受贿,营私舞弊,借执行公务之机侵占他人财物或公共财产的;
(6)有猥亵、调戏妇女等流氓行为的;
(7)复制、传播、收看淫秽录像和其他淫秽物品的;
(8)打击报复、欺压、打骂群众者;
(9)酗酒滋事,无理取闹,败坏法院声誉的;
(10)泄露党和国家机密,泄露法院秘密和案件秘密的;
(11)对武器、警械保管不善造成丢失的;
(12)滥用武器、警械或私自将警服、警械、枪支借给他人的;
(13)对违法、犯罪行为姑息迁就、包庇纵容的;
(14)其他违反纪律应给予处分的。
处分的等级:一般情况下,处分可以分为:①警告;②记过;③记大过;④降级;⑤降职;⑥撤职;⑦开除留用察看;⑧开除。
上述各项处分,均限制在组织纪律的范围之内。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则要依法受到法律制裁。共产党员、共青团员违反纪律,有时在受到行政处分的同时,还要按照党章、团章的规定,给予必要的党纪、团纪处分。
(三)司法警察奖惩的基本原则
1.公正评价每个司法警察的是非、功过。要做到奖惩分明,必须把每个司法警察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中的实际表现,作为评判是非、奖惩的主要依据。如果评判的依据不准确,就不可能对每个司法警察作出正确地评价,因而也不可能正确地进行奖励和惩罚。
以功过事实为根据,就是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从多方面了解事实的全貌,不能偏听偏信,要尊重受奖励和受处分人员的发言权,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对事实的认定,要求全面、完整、正确。作为奖惩的主管部门应杜绝一切个人恩怨、宗派主义、小团体主义及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对奖惩工作的干扰,客观、公正地反映和评价每个司法警察的功过,根据确切的事实,作出公正的分析和正确的奖惩决定,切忌草率从事。奖励和惩罚都应扎实可靠地以事实为根据,做到奖不虚设,罚不妄加,使奖励和惩罚都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2.奖励与惩罚相结合,以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与惩罚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如果只奖不惩,就会影响奖励的效果;如果只惩不奖,就会削弱惩罚的教育意义。因此,要做到奖励与惩罚相结合,“有功就赏,有过就罚”。但是,从总的方面来说,奖惩工作应以奖励为主,惩罚为辅。
3.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奖励有两种形式,即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一般地说,精神奖励主要是给予一定的荣誉;物质奖励主要是给予一定的物质利益。对于司法警察来说,无论是精神上的奖励,还是物质上的奖励,都是一种严肃的政治荣誉。在实行奖励的工作中,两种形式有时结合并用,有时采取其中的一种形式,这要根据具体的情况、需要和条件来决定。在一些场合和情况下,精神奖励比较适用,甚至能起到物质奖励所起不到的作用;在另一些场合或情况下,物质奖励则比较适用,能收到比精神奖励更好的效果。我们在对司法警察奖励的工作中,应当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这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保护人民利益,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为我国审判事业的发展而服务的。他们以做好自己的工作为荣,对于他们可以较多地采用精神奖励的形式。
4.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惩罚的目的,在于教育和挽救,使之弃旧图新。这就要求在对犯错误的司法警察实行惩罚的时候,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反对单纯的惩办主义。对于失职和违反纪律,给工作或人民利益造成损失的同志,应当给予一定的行政纪律处分,即实行惩罚。然而惩罚不是目的,不能单纯地为惩罚而惩罚,惩罚是教育的一种必要手段。在惩罚工作中,必须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对于犯了错误的同志,应严肃地进行批评教育,对所犯的错误一定要揭发,并进行认真的批评。批评要摆事实,讲道理,以理服人,不能夸大错误的事实及其性质,要以平等的态度对待犯错误的工作人员,诚恳地帮助他们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5.奖励和惩罚要及时、适时。及时、适时奖励,就是除按时奖励外,对那些在完成中心任务或日常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作出了重大贡献的人员,也应当在适当时机给予奖励,以鼓舞士气。对于犯错误的人,要一发现问题,就及时处理,及时纠正,把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一般情况下,应规定出一定的时间。
6.奖励或惩罚要符合实际,恰如其分。对司法警察,主要是根据其一时一事的表现进行奖励或惩罚,既不能以功抵过,也不能以过抵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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