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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录用程序简介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但因数额限制未被录用人员,可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后备人才库,以备临时录用司法警察人员之用。

司法警察录用程序简介

司法警察录用的程序是根据一定规律编制的录用活动的先后顺序,并以一定的形式加以确定,使之制度化、法律化,成为相关人员遵守的法定程序。根据有关法律和文件,司法警察的录用的程序为:

(一)发布招考公告

在司法警察的录用考试前,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会同当地人事部门将招考的有关事项通过报刊、广播、网络、电视等向社会公告。招考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招考条件;报名时间、地点、手续;考试时间、地点、科目、方式、内容;复习大纲、参考书目、录取时间等。

(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就是依照录用的条件,对报考人员的年龄、学历、行为表现等基本情况进行审查,只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被允许参加录用考试。资格审查的方式就是对报考人员所提供的各种证件、材料等逐一进行审查,在审查的基础上,给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发放准考证。

(三)考试

考试有笔试、面试两种形式。

1.考试内容。

(1)笔试内容。

基础知识:包括党的方针、政策,时事政治哲学经济学常识公文知识,语文与写作以及其他社会常识等;有些地方加考“心理测评”。

职业能力:采取标准化考试办法,测查报考人员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潜在能力;

申论:主要考查应考人员对给定材料的分析、概括、提炼、加工能力,测查应考人员的阅读理解能力、综合分析能力、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贯彻执行能力、文字表达能力等;

法律知识:重点是法律的基本知识以及从事司法警察工作的基本技能。

(2)面试内容。主要是测查报考人员的自我认识语言表达能力,逻辑思维推理、判断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人际协调和应变能力等方面的素质以及速记能力等。

2.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考试合格分数线的划定应根据本地考试总体水平和录用比例,由人事部门同人民法院决定。

3.考试的组织。成批录用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考试方案需报省级人事部门、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批准,以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为主,由其组织实施。笔试由各省统一命题、统一印卷、统一时间。面试由省人事部门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根据面试测评要素以及有关规定指定制定具体办法,统一制定试题,组织考官培训。

(四)考核(www.xing528.com)

考核就是通过对考试合格者原工作、学习单位的调查了解,考察了解合格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工作态度、业务能力等方面的表现和历史情况,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的情况。考核要把阅档和考察了解相结合,把握标准,严格进行政治审查。

(五)体格检查

考试考核合格者应在指定医院进行体格检查,以证明其是否合乎所要求的健康标准。体格检查的项目和标准,由各地根据录用的身体条件并结合当地情况确定。

(六)审批

笔试、面试、考核、体检合格者允许填报《录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地(市)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地(市)以上人事部门审批。

县(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由同级人事部门审查,报地区(州、盟、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复审同意后,报地区(州、盟、市)人事部门批准。

地区(州、盟、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录用司法警察,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后,报地区(州、盟、市)人事部门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所属单位录用司法警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政治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批准。

未经地区(州、盟、市)以上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审核同意,地区(州、盟、市)以上人事部门一律不予批准。未经地区(州、盟、市)以上人事部门批准,所补充的人员不能成为司法警察。对在录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的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要坚决予以处分,违法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录用的人员一律予以清退。

经考试、考核、体检合格,但因数额限制未被录用人员,可由各地人事部门会同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共同建立后备人才库,以备临时录用司法警察人员之用。

(七)培训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组织被录用的司法警察人员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任务,明确应遵守的行为规范,掌握司法警察执法技能、工作程序和方法,为正式任职奠定良好的基础。被录用的司法警察人员只有经过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执行任务。

(八)试用

正式录用为司法警察的人员,一般要有试用期,时间为1年。试用期期间,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对被试用的司法警察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察,试用期满后作出试用考察结论。试用合格者,可视其工作年限和德才表现确定职务等级。对不符合条件或表现不好不适应做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取消其被录用资格,予以辞退或安排回原工作单位。需要进一步考察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延长试用期,但不得超过半年。延长试用期满后,仍不具备条件的,经由原批准机关批准予以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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