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号与人民警察证的制作与发放
人民警察证是司法警察身份和执行职务的专用凭证,而警号是司法警察的标志,只能配发给人民法院在编在职并已评授警衔的司法警察。警号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行政区划确定各省号段后,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自行编排、制作。司法警察的人民警察证由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审查、登记造册,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警察局审查后统一制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警号为司法警察专用标志人民警察证是其专用证件,警号与人民警察证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作,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制作、仿造、买卖、佩戴,违者要追究责任。
(二)人民警察证的使用
司法警察依法执行任务时,必须携带和出示人民警察证。除工作特殊需要外,司法警察不得使用与实际身份不相符的证件。司法警察对配发的警号和人民警察证要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不得涂改、复制、转借、抵押、赠送、买卖。严禁将证件用于非警务活动或者非法活动。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报发放机关,经发放机关审查批准后予以补发。警号丢失经审查批准后予以补发同号。
(三)人民警察证的更换与补发(www.xing528.com)
司法警察因衔级、职务变动、工作单位变动需更换人民警察证的,按照警衔审批权限层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核后,报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司法警察局审核后制作发放。司法警察发现证件遗失、被盗(抢)或者严重损坏等无法继续使用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属部门并补办。
(四)警号与人民警察证的回收
司法警察调离工作岗位或辞职、辞退,在办理手续时,由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收回警号和人民警察证。司法警察退休后,由司法警察管理部门收回其人民警察证。司法警察因衔级变动换发新人民警察证时收回其旧证。警号和人民警察证收回后应报发证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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