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容风纪是指警察的仪表和举止,是警察纪律作风、文化素质、军事素质和精神面貌的综合反映和外在表现。警容风纪是一种外显的纪律素质,其他纪律素质都需要通过工作活动而反映和表现出来,而警容风纪以外表的方式,让人一目了然。
1.警容风纪是体现国家与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司法警察工作中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在与各类人群打交道时,司法警察的仪表、言谈和举止,直接地、现实地展现在他们面前,在一定程度上成为审判机关的形象表征,也是人民群众判断司法警察精神风貌和国家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尺。如果不讲究警容风纪,没有严整的警容、端庄的举止和文明的谈吐,势必会损害司法机关的形象,危害警民关系,影响国家声誉。
2.良好的警容风纪对社会精神文明建设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社会心理学认为,人人都有追求美的天性。当信息载体源源不断地向周围世界输出良性信息时,信息接收者就会在不知不觉中,把这些信息纳入自己的认知结构中,并产生一种内在的驱动力,从而在行动中自愿主动地追求美。根据这一原理,警察以良好的精神面貌活动在法庭内外,会在潜移默化中营造一种摹仿机制,使周围群众更加注重自己的言谈举止,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社会风尚,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3.良好的警容风纪有利于震慑犯罪、改善警民关系。司法警察以威严的仪表、整洁的着装和文明的谈吐活动在法庭内外,会对犯罪分子产生很大的震慑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同时,也会增强旁听人员、当事人的安全感,使其认识到司法警察是自己参与或旁听审判、介入法治生活的强有力的保护者,并在日常活动中,乐于与司法警察打交道,主动密切与司法警察的关系。
(二)司法警察着装要求
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是为人民法院以审判为中心的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和保障的一个重要部门,司法警察的性质和所担负的任务,决定其必须具有良好的外在形象。司法警察是一种面对社会公众的职业,其职业活动既反映人民法院的作风形象,又体现司法警察自身的修养和道德水准。根据《内务条令》第27条的规定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规定,司法警察应当严格按要求着警服,保持警容严整。
1.除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外,在工作时间必须着警服。
2.警服应当配套穿着、保持整洁,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不得在警服外罩便服。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警服内着毛衣、绒衣、棉衣等内衣时,下摆不得外露。着春秋装、冬装时必须内着配发的衬衣,系配发的领带,内衣领不得高于制服领。女警怀孕期间应着便服。
3.戴大檐帽、作训帽时,男警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警帽檐稍向后倾。
4.着警服时,只准穿黑、棕色鞋。鞋跟高度男警不超过3厘米,女警不超过4厘米。工作时间不得穿拖鞋和赤脚穿鞋。
5.执勤、训练、检阅或者携带武器、警械具时,应扎外腰带。(www.xing528.com)
6.严格按照授予警衔的命令佩戴警衔标志,规范缀钉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佩戴其他与司法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7.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擅自拆改或者借送给外人。退警时专用标志一律上交。
(三)司法警察的仪容仪表要求
1.司法警察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司法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司法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2.司法警察不得文身。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着警服时,不得化浓妆;不得围围巾;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饰物;不得戴耳环、项链、戒指等首饰;除工作需要和眼疾外,不得戴墨镜等有色眼镜。
(四)司法警察言谈举止要求
司法警察应当举止端庄,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1.着警服时,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坐卧;非公务不得进入歌厅等娱乐场所。
3.两名以上司法警察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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