礼仪是指在人际交往中,以一定的约定俗成的程序方式来表现的律己敬人的过程,涉及穿着、交往、沟通、情商等内容。司法警察礼仪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日常工作中应当遵循的基本礼节,是司法警察内在修养和素质的外在表现。根据《内务条令》第30条的规定,司法警察礼仪制度包括下列内容:
(一)敬礼
司法警察敬礼分为举手礼、注目礼和持枪礼。通常情况下行举手礼;携带武器装备不便或在列队的情况下,一般行注目礼;持枪礼仅限于执行阅警和仪仗任务时使用。
1.参加庆典、集会等重大活动升国旗时,着警服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自行立正、行注目礼,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未列队的司法警察应当行注目礼。奏(唱)国歌时,应当自行立正。
2.晋见或者遇见上级党政领导、法院领导、司法警察领导时,着警服的司法警察应当行举手礼;因携带武器装备或者执行任务需要,不便行举手礼时,可以行注目礼。
3.列队的司法警察在行进间遇见领导时,带队人员应当行举手礼,其他人员应当行注目礼。
4.司法警察交接岗时,或不同单位的司法警察因公接触时,应当互相敬礼。
(二)称呼
司法警察之间通常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上级对下级以及同级间的称呼,可以称姓名或者姓名加同志;下级对上级,称职务,或者姓加职务,或者职务加同志。在不知道对方职务时,可以称警衔加同志或者同志。
(三)报告
司法警察在下列时机和场合的礼节:(www.xing528.com)
1.听到上级呼唤时,应当立即答“到”;回答上级询问时,应当自动立正;领受上级命令后,应当回答“是”。
2.司法警察进入上级室内前,应当喊“报告”或者敲门,得到允许后方可进入并向上级敬礼;上级进来时,应当自行起立。迎接领导检查工作时应立正报告,训练时当院长或上级领导检查训练情况时由警队领导或指挥员喊“停止训练”“立正”并报告。
3.报告词应当简明、扼要,其内容通常包括报告单位、正在进行的工作或者活动、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对直接上级不报告报告人的职务和姓名)等。
(四)其他场合礼节
1.进入同级或者他人室内前,应当先敲门,经允许后方可进入。
2.接电话时应文明用语,主动说“你好”“请讲”“再见”等。
3.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公务时使用告知词的通知》的要求履行告知程序,先敬礼,对当事人说明情况,并讲清权利和义务。
4.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进入居民住宅时,或因公与公民接触时,应当先敬礼并主动出示证件,说明来意。
5.司法警察在外事活动场合与外宾接触时,应当主动致意。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内务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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