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突发事件的界定
根据2019年1月修订的《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规则》第2条的规定,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损害司法权威,妨碍审判执行活动,危及法院安全,需要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情况。如刑事被告人脱逃,当事人在法院自伤、自残,当事人纠集旁听人员冲击法院,等等。
在我国社会步入转型发展时期,社会各种矛盾多发;有些社会矛盾转移、集中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面对的各类突发事件也有所增加。这些突发事件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往往会给人民法院带来负面影响。为此,司法警察应高度重视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建立有效的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置各类突发事件。
(二)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原则
突发事件一旦发生,如果处置不及时或处置不得当,都将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使人民法院的日常工作面临被动的局面。为使突发事件得到妥善处置,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1.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虽然突发事件的发生具有突然性,但是只要人民法院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深入分析当前矛盾的特点和规律,周密部署,就可以降低突发事件发生的概率,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减少突发事件给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带来的消极影响。
2.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要坚持依法行使职权,要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采取强制措施。
3.坚持慎用警械的原则。司法警察要成功处置突发事件,不可避免地要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其中包括使用警械具。这就有可能会给执法对象造成伤害。因此,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应慎用警械,以避免矛盾激化或给当事人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4.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人民法院突发事件类型繁多,错综复杂,涉及的部门也多。司法警察在处置突发事件时要与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不应相互推诿,使事态严重。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不同的对象要进行区别对待,对当事人的正当诉求要认真对待,合理疏导;对无理纠缠、蓄意破坏法院秩序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对于企图以自伤、自残的手段给人民法院施加压力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对不明真相的围观群众,要耐心做好宣传、疏导工作。
(三)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的基本流程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由院领导担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制定完善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成立由司法警察及相关人员组成的应急分队,该应急分队应保持备勤状态,并按照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演练,做好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应当严格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务要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以便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迅速作出响应。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密切协同、共同应对的管理体制。人民法院面对的突发事件涉及面比较广,要处理突发事件,需要不同部门相互配合。为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应在人民法院反恐安保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组建应急分队,并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形势任务,统筹协调和组织指挥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2.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司法警察部门应负责制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应急处置的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制定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应急措施、保障措施,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联防联动机制。
3.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司法警察部门组建的应急分队应保持备勤状态,加强突发事件处置的应急演练,检验处置预案的有效性和自身的组织、反应能力。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司法警察应先期控制现场,及时报告司法警察部门负责人。根据法院反恐安保领导小组的指令,司法警察部门启动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组织应急分队携带装备及时赶赴现场,在反恐安保领导小组的指挥下果断处置。现场处置完毕,司法警察部门组织现场检查,消除隐患,尽快恢复工作秩序。必要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涉事人员和相关证据,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
思考题
1.什么是司法警察警务保障?它有什么要求?
2.司法警察庭审警务保障分哪几个环节?
3.什么是提押?司法警察提押时有哪些职责?
4.什么是看管?司法警察看管时有哪些职责?
5.什么是值庭?司法警察值庭时有哪些主要任务?
6.如何理解配合执行警务保障?
7.司法警察提押被告人时,如何预防和处置押解中的突发事件?
8.司法警察看管时如何防止被告人之间串供?
9.如何看待值庭的司法警察在庭审中的地位与作用?
10.配合执行的司法警察能否采取强制执行措施?(www.xing528.com)
11.司法警察在协助机关安保时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12.司法警察在涉诉信访的应急处置时主要做哪些工作?
材料分析
人民法院法警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不适用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
【文书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6)黑11行终67号
【裁判日期】:2016-12-23
上诉人:吕某
被上诉人: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以下简称合作区分局)。
黑河市公安局经济合作区分局大黑河岛边防派出所(以下简称大岛派出所)。
案件基本事实:2015年4月17日9时许,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接待室,原告吕某因对其所代理的一起信访案件接待处理不满意,说话声音较大。后中级人民法院的法警及保安来到信访办接待室对其进行劝阻,因劝阻无效,二名法警及一名保安将吕某强行带离接待室。在带离过程中,法警王某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记录。在中级人民法院门外,吕某用左手将法警王某所持执法记录仪打落在水泥地上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后被告大岛派出所联系厂家并被告知该执法记录仪已经损坏致无法修复。执法记录仪被打落后,法警拨打110指挥中心询问被告大岛派出所报警电话号码并向大岛派出所报案。大岛派出所干警及时来到中级人民法院,调取了法院监控录像并用执法记录仪记录了执法过程,监控录像和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显示:吕某在现场情绪较为激动,其外面所穿的衣服自始至终没系扣子且扣子没有缺少,干警要求其配合到派出所作调查笔录,其表示处理完法院的事情后他自己去派出所;在法警带离吕某离开信访接待室过程中,吕某有用脚踢法警的行为,在法院门外其用左手将法警所持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整个过程没有发现法警对吕某有殴打行为。2015年4月17日18时许,吕某来到大岛派出所接受询问,在其询问笔录中陈述:“我今天在中级法院被法警拽了,左脚大脚趾疼、左手手背有淤青,法警让我小点声,但是我说话声音平时就大,法警王某、徐某在我右侧和左侧一人拽着我一个胳膊将我从主任办公室往外拽,我左手拽着王某的衣服,右手抓着徐某胸口的衣服,我用力也挺大的。他们将我从主任办公室拽到大厅,又从大厅将我推出门外。我不用公安机关对此事进行调查和处理,我就是要对方的现场录像,要对方向我道歉……”2015年5月12日,大岛派出所委托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吕某受伤部位进行伤害程度鉴定。2015年5月18日,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作出(河)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6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某体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2015年5月19日,合作区分局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给吕某。庭审中,吕某向法庭出示医院2份诊断书,证明其左脚软组织挫伤、手背组织挫伤,并根据内科学医学原理其左脚被跺伤导致了痛风。现吕某要求二被告对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徐某、王某和保安刘某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二被告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徐某、王某和刘某三人对吕某扰乱单位秩序采取强制带离措施属于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不归公安机关管辖并口头告知原告。
一审法院裁判意见: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的独立警种之一,它隶属于各级人民法院,有自己特有的组织机构和序列,执行着自己特定的司法任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司法警察的职责中第6项规定:“协助机关安全和涉诉信访应急处置工作”;第13条规定:“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危害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及法院机关财产安全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采取训诫、制止、控制等处置措施,保存相关证据,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故对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法警有权制止。本案吕某作为一名警察在其退休后代理的一起信访案件中,因对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不满意,在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接待室大声说话,法警及保安在对其劝阻无效后将其强行带离接待室。在带离过程中,吕某用脚踢法警,后用手将法警所持执法记录仪打落在水泥地上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的行为,均属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行为,法警及保安拉拽吕某将其强行带离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属于依法执行公务,不能认定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故本案中被告在进行初查后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第6项、第13条之规定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徐某、王某和刘某三人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口头告知原告吕某,被告已经履行了职责,应予支持。原告要求二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者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6条第4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吕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吕某承担。
上诉人上诉理由:
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称:①原审判决偷换概念、判决谬误。上诉人是对两被上诉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不作为提起的保护人身权诉讼,而原审判决以上诉人扰乱了法院工作秩序驳回诉讼请求,偷换了概念和主题;②原审判决颠倒是非、信口雌黄。事件起因是中院违背了院领导亲自接待这一承诺,然后才有原审判决认定“我说话声较大”,然后就是徐某等人的群殴,上诉人的行为并未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③被上诉人对其提出的上诉人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无任何证据;④上诉人在中院被群殴致伤是事实。有中院等人的笔录对我“强行带离”“强带”“拽”“推”表述,及公安鉴定体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的结论可以证明;⑤一审法院与中院及两被上诉人串通。隐匿了上诉人举证材料,违反了法定程序;⑥一审拒不复制和调取证据;⑦一审适用法律、法规不当。原判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12条认为中院等人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该认定错误。应认定为被上诉人违法执法并野蛮殴打上诉人并致轻微伤,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16)黑1102行初13号判决。并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
被上诉人答辩理由:
被上诉人合作区分局及大岛派出所共同答辩称,对2015年4月17日原告吕某与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发生纠纷一事,一审法院认定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属于依法履行职务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①2015年4月17日上午9时许,答辩人大岛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派警(后确认为中级人民法院法警询问110指挥中心后拨打派出所电话报警)称在中级法院内有人闹事。民警接警后立即到达现场,经现场调查,吕某因诉讼信访一事在中级人民法院内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扰乱了办公秩序。依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的相关规定,法警徐某、王某、刘某将吕某带离办公室。此过程中,吕某将法警手中的执法记录仪打掉在地,致使执法记录仪不能正常使用。②大岛派出所在出警过程中,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依法对双方当事人制作了询问笔录,并调取了中级人民法院内部的监控视频。经过调查核实,吕某是一起信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其在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了解委托人吴某媛信访案件情况时,因对结果不满意,对工作人员大吵大叫、拍打桌子。中级人民法院当时有案件正在开庭审理,为不影响案件审理,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劝阻吕某的情况下,其不但不听劝告反而更加激愤,于是法警依法将其强制带离,在将其强制带离过程中,吕某在大厅内抢夺法警佩戴的执法记录仪并打掉在地上,致使记录仪被摔坏。而吕某在做笔录时称其在被法警带离的过程左手背淤青、左脚拇指红肿。③受理警情后,大岛派出所于2015年5月12日,委托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对吕某受伤部位进行伤害程度鉴定。2015年5月18日,黑河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鉴定所作出(河)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63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吕某体表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当日,大岛派出所将鉴定意见通知书送达吕某,吕某签署收到。随后,吕某要求答辩人对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徐某、王某、刘某三人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答辩人依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第7条第6项、第13条之规定,口头告知吕某: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法警依法执行职务行为,受法律保护,且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范畴,不属公安机关管辖,可向纪检等相关部门反映,吕某对此答复不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二审法院裁判意见:
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外,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吕某在其代理的一起信访案件中,因对法院工作人员接待处理不满意,在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办接待室大声说话,法警及保安对其劝阻无效后将其强行带离接待室。在带离过程中,吕某用脚踢法警,后用手将法警所持执法记录仪打落在水泥地上造成执法记录仪损坏的行为,严重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法警及保安拉拽吕某将其强行带离的行为,是为了维护法院正常的办公秩序,依法履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规定的职务的行为。该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因此,公安机关不具有管辖权。合作区分局、大岛派出所不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上诉人吕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问题:结合本案,谈谈法院司法警察履行职权行为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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