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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概论:职业素质对法院形象的直接影响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素质的主要特征:1.先天性。不同的职业,职业素质是不同的。对工人的素质要求,不同于对医生的素质要求;对警察职业的素质要求,不同于对教师职业的素质要求。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审判秩序的重要力量、法院的第一道防线,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院的整体形象。一个人的职业素质是在长期执业中日积月累、潜移默化形成的。这样,有意识地内化、积淀和升华的这一心理品质,就是职业素质的内在性。

司法警察概论:职业素质对法院形象的直接影响

职业素质(Professional Quality)是劳动者对社会职业了解与适应能力的一种综合体现,其主要表现在职业兴趣、职业能力、职业个性及职业情况等方面。影响和制约职业素质的因素很多,主要包括:受教育程度、实践经验、社会环境、工作经历以及自身的一些基本情况(如身体状况等)。一般说来,劳动者能否顺利就业并取得成就,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人的职业素质,职业素质越高的人,获得成功的机会就越多。

职业素质的主要特征:

1.先天性。人的素质源于先天的遗传因素,表现为人的多项发展潜质。这些遗传因素和潜质为后天的开发与发展提供了可能性,是后天开发的基础。同时,人的先天遗传是有差异的,因而表现出发展潜质的千差万别。

2.职业性。不同的职业,职业素质是不同的。对工人的素质要求,不同于对医生的素质要求;对警察职业的素质要求,不同于对教师职业的素质要求。司法警察作为一个独立的警种,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作为维护司法公正与审判秩序的重要力量、法院的第一道防线,司法警察的职业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着法院的整体形象。

3.稳定性。一个人的职业素质是在长期执业中日积月累、潜移默化形成的。它一旦形成,便一定是相对稳定的,是不容易被改变的。一个新入警的司法警察,经过几年的警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对刑事审判中押解、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传带证人、鉴定人和传递证据;配合执行以及工作中对突发事的处置等工作规范、要求已经形成了一定的职业习惯,而这些习惯那就是职业素质的体现,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但是随着知识的学习和提升、新技能掌握和运用,职业素质是可以不断提高的。(www.xing528.com)

4.内在性。素质是在先天遗传的基础上,经过后天的开发,使社会物质、文化因素等与人的潜质凝结而形成的品质或本质。[8]在长期的职业活动中,通过学习、教育培训、职业实践、自我修炼等途径,觉得怎样做是对的,怎样做是不对的。这样,有意识地内化、积淀和升华的这一心理品质,就是职业素质的内在性。素质是一种内在本质,它决定着人的外在表现,学历、资历、地位等外在属性都不是素质。

5.整体性。一个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是和他整个素质有关的。一个人的职业素质好,不仅指他的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好,而且还包括他的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素质好,甚至还包括身体心理素质好。一个从业人员,虽然思想道德素质好,但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素质差,就不能说这个人整体素质好。相反,一个从业人员科学文化素质、专业技能素质都不错,但思想道德素质比较差,同样,我们也不能说这个人整体素质好。所以,职业素质一个很重要的特点就是整体性。

6.发展性。一个人的素质是通过教育、自身社会实践和社会影响逐步形成的,它具有相对性和稳定性。虽然素质具有相对稳定性,但通过对潜质加以大力开发,素质可以得到发展,这也正是教育的作用和意义所在。随着社会发展对人们不断提出的要求,人们为了更好地适应、满足、促进社会的发展的需要,总是不断地提高自己的素质,所以,素质具有发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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