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职权与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这种秩序与安全的维护很多情况下是以牺牲公民个人的自由与权利为代价的,因而必须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之上。警察职权的行使应遵守以下原则:[3]
(一)警察公共原则
警察公共原则是指警察职权的行使必须以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为必要的边界。只有出于公共需要,才能行使警察职权,这是警察职权行使的首要原则。
(二)警察责任原则
警察责任原则是指只对负有责任者行使警察职权。警察的使命在于维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只有在公共安全秩序遭受破坏的情况下,才能动用警察权。警察责任原则意味着,为维护法律实施、维持公共秩序,只有那些破坏公共安全秩序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责任者,才能对其行使警察职权。如果对非责任者行使警察职权,就是警察职权的滥用。(www.xing528.com)
(三)警察比例原则
警察比例原则是指警察功能仅止于维持国家安全和公共秩序必要的最低限度。即维护的公共利益越是重大,赋予警察的权限也相应加大,反之亦然。尤其是在警察强制权、处罚权的行使中,要使强制程度、处罚程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两者应成比例。我国有关法律对于警察处罚的规定,都有一定的幅度,在此幅度之内,警察享有自由裁量权;我国有关法律对于警察强制的规定,都有多种方式方法和手段(如不同的警械具、武器的使用)的设置,警察享有处置选择权。自由裁量权或处置选择权的行使,应当使强制、处罚程度与违法程度相适应。唯有如此,才能做到公正执法。
(四)警察程序原则
警察程序原则是指警察职权的行使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警察职权的行使,涉及对公民个人自由与权利的限制,因此只有经过法定程序才能保证警察职权行使的正当性。警察机构及其成员实施具体警察职权应符合相应的程序要求,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除了应当遵守警察机关内部行使权力的程序制度外,还应当遵循行使权力时的法定程序,并且对警察职权的行使实行监督、申诉、复议、司法审查及诉讼等制约制度。这不仅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警察机构及其成员正确地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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