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职权的分类
警察职权按不同警务部门可分为公安警察职权、国家安全警察职权、监狱警察职权和司法警察职权等。以公安警察职权为例,公安警察职权依其具体职能可分为行政职权与刑事职权,前者包括治安管理权、道路交通管理权、消防监督权、户政管理权、出入境管理权等;后者包括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和刑罚执行权等。[2]
警察职权由警察职责与警察权限组成。所谓警察职责,是指警察机构及其成员在履行警察职务中必须遵守和承担的法定责任与应履行的法定义务。这种责任与义务在法律上有两种不同含义:一是警察机构及其成员负有并应当承担的责任和履行的义务,二是违法或者不承担某项责任或不履行某项义务应承担的后果。警察机构及其成员承担的警察职责既是由其肩负的使命与任务所决定的,也是依法行使警察权所必然要求的。所谓警察权限,指警察机构及其成员为了保证警察职责的有效履行,而依法必须具备的对被管理的人或事项进行决策的范围和程度以及依法能采用的方式、方法和手段。警察权限是警察职权直接外化而被社会公众所看到或感知到的具体权力形式,也可称为狭义上的警察职权。
(二)《人民警察法》有关警察职权的内容
我国于1995年制定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就人民警察的职权作了专门性的规定。(www.xing528.com)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规定中第6条列举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14项职责,包括:①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②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③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④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⑤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⑥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⑦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⑧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⑨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⑩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⑪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⑫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⑬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民警察法》第二章“职权”规定中第7条~第17条明确赋予了我国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职责时可以运用的相关权限,主要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和刑事侦查方面的权限,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带离现场权限、现场拘留权限;盘问权限、检查权限;使用武器权限;使用警械权限;执行拘留、搜查、逮捕权限;优先乘坐交通工具权限、优先通行权限、优先使用交通工具权限、优先使用通信工具权限、优先使用场地和建筑物权限;保护性约束措施权限;交通管制权限;技术侦察权限;现场管制权限等。
《人民警察法》第18条规定,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分别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职权。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为适应新形势、新使命、新担当的需要,《人民警察法》的相关修订工作正在开展中,其中会对警察职权规定作出一些更加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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