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职权的概念
警察职权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警察机构及其成员执行警察职务的资格或能力。警察职权包含了警察职责与警察权限。
警察权与警察职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处于国家权力配置层级,是警察职权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警察职权是警察权的具体化形式,处于警察权的部门及其岗位配置层级。警察职权因警种、机构、警察职位,以及面对具体管理对象和执法环节的不同而呈现出不一样的职责和权限。警察权与警察职权之间是一种由国家权力变成警察机构及其成员职权的转化关系。这种转化是通过国家的立法或授权来完成的。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的功能,必须把本身固有的国家权力进行划分和配置,将权力交由一定的国家机构,通常情况下是警察机构去行使,使本属于国家的警察权力转化为警察机构及其成员的具体职权。[1]
(二)警察职权的特征
1.警察职权是一种法定权力。警察职权直接来源于国家法律,没有法律的确认和设定,警察职权就失去存在和行使的合法基础。无论是警察职权行使的主体,还是警察职权的内容都是由国家法律确定的,超过法定范围行使警察职权或违法滥用警察职权都应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追究。(www.xing528.com)
2.警察职权的主体具有特定性。警察权是一种国家权力,但并非任何国家机构都能拥有并行使警察权,只有获得国家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构才能拥有并行使该项权力。在我国,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国家强制力机构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而只有依法代表国家行使警察权的国家机构及成员才能依法拥有具体的警察职权,其他任何机构及个人,非经法律特别授权一律不得行使警察职权。
3.警察职权具有职责与权限的统一性。国家为了明确警察职权的边界,防止出现权力交叉或越权,通常采用立法列举的形式来确定警察机构的职责范围。同时,国家为了保证警察机构及其成员能够依法履行自身的职责,还要赋予其一定的权限。这种权限既是赋予警察行使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手段,更是为防止警察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使所进行的某种限制。警察职权是职责和权限的有机结合。
4.警察职权内容具有明确性。警察职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凡是警察履职行为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实施主体、对象、场合、方式、手段和程序等要求而为之。如果法律对警察职权规定不明确或者无明确授权,那么警察机构及其成员就无法获得明确的行为指引,就无法在公共安全事务管理和社会秩序管理的实际工作中具体行使警察职权。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警察职权都必须具有可预见、可实施、可评判的明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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