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警察权的概念与特征
警察权是警察权力的简称,一般是指国家用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而施行的一种强制力。警察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随着国家的出现以及国家权力的产生而产生,是在国家权力运行结构的分工过程中,伴随着国家警察职能的确立、警察机构的设置以及警察法制的逐步完备而形成并不断发展的。
警察权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属于国家行政权。警察权具有以下属性特征:
1.警察权是执行性权力。国家的政治行为基本上可以概括为两类:一是国家意志、意愿的表达;二是国家意志、意愿的执行。国家意志、意愿必须通过表达或执行才能实现,而警察权就是国家借以执行并实现国家意志、意愿的重要权力之一。警察权的执行性主要集中体现在对公共决策的执行和对法律的执行这两方面。国家权力部门,特别是政府行政部门对公共决策,尤其是涉及社会安全的领域或事项,均需运用警察权、使用警察力量来加以执行。同时,现代国家更多的是运用警察权来执行法律,世界各国普遍地将执法作为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首要的或基本的使命。
2.警察权是强制性权力。马克思主义理论关于国家的学说明确告诉我们,警察和国家一样古老,警察、监狱、军队、法庭等都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国家暴力性强制力,尤其是即时强制力是古今中外警察权的一个最重要的特征。警察权作为国家强力部门拥有的一种权力,在行使过程中必然会对这种权力的指向者,包括社会成员和社会组织产生强制力。当一个人、一个群体、一个组织不服从法律或不服从公共意志时,出于对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的考虑,警察权就通过限制其权利或剥夺其自由的方法迫使其服从,从而实现国家意志或公共意愿。
3.警察权是社会管理性权力。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是国家治理,尤其是政府行政管理的重要内容。国家往往通过警察权的运用,预防、制止和惩治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从而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利益。各国政府在社会管理过程中,需要警察这支全天候的武装性质的纪律部队去履行特定的社会管理职能,处置社会管理中出现的各式各样的危机。
4.警察权是公共服务性权力。警察服务社会,在当今各国已是普遍共识。警察本身就可以被看成一种社会公共服务机构,它提供如交通安全、社区服务、紧急救助、办理证照、提供信息、调处争端、失物认领和一般安全等内容的服务,尤其在当代“社区警务模式变革”,即学界称之为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的实践中得到进一步的发展和体现。我国《人民警察法》第3条规定,人民警察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这也充分体现了我国警察权的服务性质。随着“以人民为中心”理念的确立和警务模式从管理控制型向执法服务型转变,警察权的服务性成为我国警务改革最明显的特征之一。
5.警察权是优益性权力。警察权通常是执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和社会公共利益,权力主体在行使权力过程中享有特定的优益权,具体体现为行动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行动上的优先权指警察权与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权利在同一领域或范围相遇时,警察权具有优先行使与实现的资格和能力,包括警察行为推定有效权、获得社会协助权和紧急状态先行处置权;物质上的行使受益权指警察权力主体为行使权力所拥有、享有的各种资财上和物质上的便利条件的资格,一般体现为国家向警察机构提供经费、办公条件以及交通工具等。
(二)警察权的内容
作为国家权力的警察权,可以按照不同的划分标准分为若干种类。如按警察权发展历程阶段不同可分为古代警察权、近代警察权和现代警察权;按不同传统法系可分为英美法系警察权和大陆法系警察权及其他法系警察权;按不同国别可分为本国警察权和外国警察权;按含义宽窄不同可分为广义警察权和狭义警察权。
从内容上划分,警察权包含警察执法权、警察管理权、警察裁判权和警察制规权等内容。
1.警察执法权。警察执法权是指警察作为国家特设的专门执法部门,凭借国家强制力执行法律,维护国家安全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的权力,又可按权能分为警察执行权、警察强制权和警察处罚权。这是警察作为国家强力执法部门参与国家治理职能的重要体现,是警察最传统、最经常、最大量行使的权力,也可称之为狭义的警察权。(www.xing528.com)
(1)警察执行权。这是指警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有关上级部门的决定、命令等,具体执行有关公共安全事务和社会秩序事务管理的权力。主要包括国家安全秩序、社会治安秩序、罪犯监管秩序、审判检察秩序、交通秩序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执法权力。警察执行活动主要有许可、确认、检查、奖励、物资帮助和危难救助等,还包括各种形式的执法监督检查,如特别检查、审查、审计、检验、查验、鉴定、勘验等。警察执行权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内容、程序及对象实施,不得违法扩大或缩小执行范围、增加或减少执行内容、延长或缩短执行期间等。
(2)警察强制权。这是指警察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过程中,对不依法履行义务的被管理对象采取法定的强制措施,以促使其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力。主要包括强制措施权和强制执行权。警察强制措施主要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和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或约束性保护措施等;警察强制执行主要有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及执行死刑等。警察强制权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使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且应限制在必要的限度之内。
(3)警察处罚权。这是指警察在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过程中,对被管理对象违反有关法律规范的行为,依法给予法律制裁的权力。主要包括财产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为罚(如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和人身罚(如拘留)等。由于警察处罚权涉及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其行使必须贯彻处罚法定原则,以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2.警察管理权。警察管理权是指警察通过决策、组织、控制等管理职能手段,结合人力、物力、财力、信息等资源,以期高效地达到自身组织目标的权力,又可分为警察决策权、警察组织权和警察监督权等。警察管理权是国家赋予警察对自身组织实施管理的权力,以利更好地行使警察权,实现警察使命和完成警务任务。
(1)警察决策权。这是指警察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管理事项制定计划、作出决断策划的权力。警察决策是警务活动的基本内容,贯穿于警务活动的全过程。警察决策是否符合实际、决策的效果或结果如何,决定着警察社会管理和执法活动的成败,影响着社会及民众对决策的态度及评价。警察决策权的行使应该始终将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作为决策追求的目标,保证决策的科学化与民主化。
(2)警察组织权。这是指警察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决定事务、支配和影响他人或者集体行为的权力。警察组织权的运用直接关系到警察机构及其成员的岗位设置、职责权限规定、组织资源配置,这对于实现警察机构和警察队伍的规范化管理,进而影响作为管理对象的社会公众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的设定、变更和废止以及促进社会治理具有重要意义。
(3)警察监督权。这是指警察机构对所属单位和下级机构及其成员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权力,主要包括警务督察权和警察复议权。警察在处理警务活动中行使职权及使用器械都要受警务督察的监督。被执法对象对警察的处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议,警察复议机关在复议中应对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错误处罚要及时纠正。警察监督权是警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监督权在警察系统的具体体现,也是警察部门自我监督并保证其他警察权有效实施的必要保障。
3.警察裁判权。警察裁判权是指警察作为第三方裁决争议、处理纠纷的权力,也称警察行政裁判权。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事务管理涉及的问题越来越专门化,越来越具有专业技术性的因素,警察因为长期管理这方面的事务,具有处理这类争议、纠纷的专门知识、经验和技能。因而,法律赋予警察一定范围内的司法性权力,授权警察在有关事务管理过程中裁决和处理部分民事争议和纠纷,如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等,以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纷争,更好地实现交通或治安管理的目标。同时,鉴于警察的行政主体性质,为了保障公正和公平,体现法治原则,警察的裁决行为通常还要受到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的监督。
4.警察制规权。警察制规权是指警察机关或主管机关制定普遍性行为规范的权力,在我国主要是指制定警察部门规章的权力,也称警察立法权,这是国家立法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通常属行政立法权范畴。警察机关或主管机关为有效管理公共安全事务和社会秩序,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其原则精神,制定部门规章,用以调整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规范有关行为。警察制规权必须要有宪法和法律的依据,或者要有国家权力机关的明确授权,且必须在法定权限内行使,不得与宪法、法律或行政法规相抵触。
资料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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