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的任务是指依法确定的,在其管辖范围内所承担的工作内容和必须达到的目标要求。司法警察的任务是由司法警察的性质决定的,从属于人民警察的任务。它既要反映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警种之一在惩治犯罪、维护秩序方面的警察通用属性,又要突出体现其作为武装性质司法力量在确保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方面的特有工具属性。
《司法警察条例》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此条文规定,司法警察的任务可以分为三个层面:一是手段层面,即通过押解被告人到庭、安全检查、执行拘传拘留、协助维护机关安全及涉诉信访工作秩序、配合执行、执行死刑等工作来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二是目的层面,即通过上述工作的完成达到维护审判秩序的目的;三是效果层面,即司法警察任务的终极效果和最高标准是保障审判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维护法律权威和确保国家司法权的顺利行使。
三个层面依次递进,紧密结合,构成了司法警察任务的有机整体。
司法警察的任务决定了司法警察所承担的职责。202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对司法警察职责作了十项规定,这是对司法警察任务的具体化,是司法警察工作的具体规定和界定标准。
1.司法警察队伍建设规范化。进一步完善司法警察的编队管理,建立规范的垂直领导体制,确立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司法警察的领导,形成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法警队伍的警力网状布局。做到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努力提高司法警察在一个地区的整体执法能力。同时,积极探索建立司法警察的高等教育体制,逐步形成自成体系的教育培训系统,彻底解决司法警察长期以来没有固定的培训基地、无法得到正规教育培训的问题。
2.司法警察职权明确化。这是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客观要求,也是司法警察充分发挥作用、切实保障审判活动与执行活动顺利进行的必然反映。必须对司法警察的职权进一步明细化,并从立法上解决司法警察在履行职务过程中的职权问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执法权限及工作范围将不断扩大。
3.司法警察警务活动效能化。这是法院审判工作对司法警察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进一步加强司法警察工作的前提。整个司法警察队伍将进一步实行更加科学、严格的管理,切实严明纪律,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综合能力,建立高效、有序的警务执法工作机制和警务协作沟通机制。
思考题
1.如何理解司法警察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2.如何理解司法警察的特征?
3.如何理解司法警察的性质?
4.如何理解司法警察的任务?
5.谈谈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警察所面临的新要求。
材料分析
《重庆法院办结首例司法警察提请决定司法拘留案件》[12]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对周某某等人在法院审判区域和公共候审区域殴打原告、严重扰乱法院正常审判秩序的行为提请司法制裁,分别给予秦某某、周某某2人拘留5日的处罚;给予骆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罚款2000元的处罚;给予李某某罚款1000元的处罚。这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试点工作开展以来,重庆市人民法院办结的首例以司法警察作为提请主体决定司法拘留的案件。
9月2日上午10时,北碚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拟在四楼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邓某某诉被告北碚区某百货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一案。庭审前,秦某某、余某某、张某某、朱某某、骆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等7人以旁听人员身份进入第七法庭。9时35分,书记员开始核对原被告双方身份信息工作时,旁听人员秦某某等人与原告邓某某发生口角,随即秦某某、周某某等7人先后从旁听席通过隔离栏杆冲进法庭审判区,秦某某、周某某率先对原告邓某某进行抓扯、殴打。邓某某为避开殴打,跑出法庭到四楼候审大厅,秦某某、周某某与余某某、张某某、骆某某、朱某某、李某某等追出法庭,在候审大厅共同追击抓扯殴打邓某某,致使邓某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
期间,周某某为防止邓某某同行人员杨某某帮助邓某某,还对其采取抓手臂、按肩膀的方式进行控制。邓某某报警后,重庆市公安局北碚区分局北泉派出所出警,将邓某某、秦某某、周某某等人带回派出所处理。北泉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后,于2020年9月2日依法将本案移交北碚区人民法院办理。(www.xing528.com)
事件发生后,办案司法警察收集了证人余某某、何某某的证言,依法审查了公安机关移交的被侵害人陈述、违法嫌疑人的陈述、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监控视频光盘、门诊及综合病历、常住人口信息登记表、身份辨认照片等证据,进一步确定秦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违法事实。随后,北碚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决定以“司惩”案件立案,并提请北碚区人民法院予以司法制裁。
北碚区人民法院认为,秦某某、周某某等7人无视法律规定,藐视法庭纪律,不听从法院工作人员劝阻及警告,在法院审判区域和公共候审区域殴打原告,性质恶劣,扰乱了法院正常审判秩序,综合秦某某等7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11条第1款第4项、第115条、第116条第1款、第3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权的规定》《关于先期试行的通知》之规定,遂对秦某某等7人分别采取拘留、罚款的处罚措施。
问题:结合上述的素材,谈谈你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性质和任务的理解。
【注释】
[1]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2]吴磊主编:《中国司法制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43页。
[3]孙笑侠:“司法权的性质是判断权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十大区别”,载《法学》1998年第8期。
[4]参见金川:《法院执行研究》,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页。
[5][日]田口守一:《刑事诉讼法》,刘迪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0页。
[6]参见[法]卡斯东·斯特法尼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上),罗结珍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4、168、146页。
[7]参见陈兴良:“限权与分权:刑事法治视野中的警察权”,载《法律科学》2002年第1期。
[8]吴玲:“俄罗斯司法体制概述”,载中国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com.cn/misc/2005-05/28,访问时间:2020年11月16日。
[9]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54、155页。
[10]通常所说的“警种”是指根据警察的具体任务和业务性质划分出来的若干种类。有学者认为,目前,我国的警种主要有户籍、治安、刑事、外事、交通、司法、铁路、航运、民航、林业、监狱、边防、消防和武装警察等十余种。见陈晋胜:《警察法学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02年版,第66页。
[11]见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法人第35号文件。
[12]来源:法治日报——法制网,载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content/2020-10/09/content_8322943.htm,访问时间: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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