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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的性质及特点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了司法警察还有不同于其他警种或人民法院其他群体的特有属性和法律地位。这些规定从另一个侧面强调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司法警察机构,部分派出法庭也配备了司法警察。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成为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司法警察的性质及特点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与人民警察的其他警种相同,都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工具。同时,司法警察的职责决定了司法警察还有不同于其他警种或人民法院其他群体的特有属性和法律地位。具体表现是: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因此,司法警察是四大警种之一。《警衔条例》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的警衔工作适用本条例”。这些规定从另一个侧面强调了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组成部分。同时,从2012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参照公安机关实行单独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以下简称《单独警察职务序列意见》)起,司法警察与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一样,实行单独的警察职务序列,更是从队伍管理上确立了其是人民警察警种之一的法律地位。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组织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若干人。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人事厅关于法院司法警察控编数的通知》规定,司法警察的人数一般按法院控编数的12%掌握。2013年中央组织部、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将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审判辅助人员是指协助法官履行审判职责的工作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技术人员等。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司法警察机构,部分派出法庭也配备了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都有着自己独立的不同于法院其他部门的职能,在具体的警务保障与执法活动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警察机构与其他部门紧密合作,共同组成法院整体。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维护法院安全和审判秩序的重要工具。任何国家要实现其政治统治,就需要确立一系列国家机器来维护统治。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享有审判权,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此国家专门设立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来为审判活动提供保障。因此,司法警察属于国家机器的组成部分,是统治阶级建立和依靠的武装强制力量,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宪法和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充分体现出司法警察的政治性、从属性。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司法警察具有鲜明的武装性、强制性以及司法行政性的特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警察队伍的一员,其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活动原则、方法手段等都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同时,司法警察又是在司法活动中为完成司法任务而需要使用的行政力量。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处于各种矛盾冲突的最前沿,担负着排除险阻、保障司法安全的神圣职责,尤其在履行押解被告人或者罪犯、配合强制执行、执行死刑等职责时,面对强大的对抗和较高的危险性,需要具备武装性。司法警察的武装性主要体现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配备武器和警械,着统一制式警察服装;实行警务化的管理,开展具有警察特点的业务训练;具有集中统一的指挥系统和机动快速的战斗体制,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下的编队管理模式。而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还需要一定的强制手段。国家通过法律赋予司法警察履行其职责相当的各项强制手段,如执行拘传、执行司法拘留等。

(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维护法院安全和审判秩序的重要工具之一。任何国家要实现其政治统治,就需要建立有力的政治工具来保障其政权机关能正常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发挥作用。而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权是国家重要的权力,国家设立专门的警察机构和警务人员——司法警察,特别针对审判机关的司法审判这一国家职能的履行提供保障。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通过行使职权,运用法律手段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从而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和民主自由权利,巩固国家政权的稳定和发展。(www.xing528.com)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司法行政执法力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半军事化的、双重领导体制下的编队管理模式,依法使用警械具和警用武器及各种强制性设施等物质技术条件,运用强制手段制服各类妨碍审判活动和执行活动的违法犯罪分子,具有明显的武装性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属于国家公务人员,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审判场所安全管理职能及执行死刑等刑事执法职能,维护审判秩序,实现法律裁判。

(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法律地位

1.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我国人民警察的独立警种之一。我国《人民警察法》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目前,我国警察序列中有公安、安全、监狱、劳教、司法警察、武装警察六大警种[10]。《人民警察法》第24条还规定:“国家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任务和特点,规定组织机构设置和职务序列。”《警衔条例》第2条、第23条第3款规定,“人民警察实行警衔制度”“司法警察警衔授予和晋升的批准权限,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参照本条例规定。”由于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任务和特点都不同于公安、安全、监狱、劳教机关的人民警察,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职权、编队管理、警务保障等作了专门规定,同时也实行了警衔制度,从而建立了司法警察独立的组织机构和职务、警衔序列。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成为人民警察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组织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负责法庭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司法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管理。”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文件规定,人民法院专职法警按所在法院干警控编数的12%配备。[11]这些规定赋予了司法警察在人民法院的合法地位。各级人民法院都设立了司法警察机构,最高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局、各高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总队、各中级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支队、各基层人民法院设司法警察大队,有的人民法庭设司法警察。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机构都是一个独立的部门,其职能分工与法院的其他部门有着明显的不同,特别是在维护审判秩序、确保庭审安全、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诉讼与执行活动的违法罪犯行为、捍卫法律的尊严等方面,显示其独特的作用。在具体的警务保障与执法活动中依法行使职权,履行职责,充当了不可替代的角色。司法警察部门与人民法院的其他部门紧密结合,共同组成人民法院的有机整体,各自依照分工履行职责,共同努力完成法院司法裁判、有关法律文书的执行的任务。

3.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重要的司法审判辅助人员。《法院组织法》第三章规定了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审判人员”是指有权审理和判决案件的人员,包括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其他人员”是指除审判人员以外与办理案件直接有关的人员,包括司法警察、书记员、执行员和法医。可见,司法警察是参与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法定成员。虽然《法院组织法》没有详细、明确地规定司法警察的任务,但将司法警察与书记员、执行员等均规定在“其他人员”之中。参照《法院组织法》对书记员和执行员任务的规定,可以反映“其他人员”的两个特点:一是与办案直接有关;二是为审判案件提供服务。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分工决定了其工作的指导思想应是服从并服务于审判工作。这是对司法警察在审判工作中的基本定位。从人民法院的全局来看,无疑审判业务庭(合议庭)是审判任务的主要承担者,而司法警察是配合者。司法警察依据《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履行提押、看管被告人、值庭(警卫)、送达诉讼文书等职责,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因而,司法警察是与审判工作直接有关并保障审判工作顺利进行的司法队伍。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重要的司法行政执法人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保护审判人员和其他所有参与诉讼活动的人员及相关设施财产的安全,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同时,依法执行死刑,参与其他生效裁决文书的强制执行活动,其行为具有明显的执法性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实行半军事化的编队管理,是国家公务人员,依法享受公务员工资及福利待遇,其机构设置、人员管理、活动原则、内容、方法手段等都具有明显的行政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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