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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警察概论: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特点与组织机构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以下特点:(一)组织机构的专属性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其他机关不得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警种,只接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

司法警察概论:人民法院与检察院的特点与组织机构

根据我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相关规定,司法警察是指隶属于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使用强制手段维护司法场所设施安全与司法活动秩序的专门执法机构及其人员。它包括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和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具有以下特点:

(一)组织机构的专属性

法律规定只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设立司法警察,其他机关不得设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专门的司法警察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一个独立警种,只接受所在法院院长和上级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

(二)警务活动的特定性

司法警察不能像公安警察那样在社会上实施主动管理,其警务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审判活动开展。通常,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领域仅为审判活动场所以及特定的司法活动事项所涉及的范围。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以下简称《法庭规则》)、《司法警察条例》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按照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履行职责。因此,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具有鲜明的内部性、特定性、辅助性,这也是司法警察区别于其他人民警察的属性之一。

警务活动领域的有限性。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必须紧紧围绕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开展,其任务是维护司法机关,尤其是司法活动场所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安全与保障各项司法活动正常进行。一般来说,司法警察的警务活动领域仅为司法活动场所以及特定的司法活动事项所涉及的范围,警务活动领域有限,范围不大。(www.xing528.com)

(三)安全管理的专业性

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工作领域和职责范围的不断拓展,司法警察的职能已与设立时的初衷有很大区别,不仅仅定位于在法庭内、审判过程中在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下履行警务保障职责,更多地开始强调对法院整体工作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的安全引导和规范,按照现代警务理论和各项警务规则独立开展警务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有效维护司法权威

(四)执法手段的强制性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中唯一具有武装性质的司法力量,根据法律赋权,其不仅可以执行各种强制措施,还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武器和警械,实施即时强制措施,靠特殊的强制性手段来实现其职能,这是司法警察区别于法院法官、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行政单位执法人员的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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