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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的警种及编制调整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警种是依据隶属关系、职责分工、工作特征等对人民警察作出的类别划分,共同组成国家完整的人民警察体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其中,边防、警卫部队编制全部转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消防部队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体制,即省以下机构采取队建制统一管理。

人民警察的警种及编制调整

警种是依据隶属关系、职责分工、工作特征等对人民警察作出的类别划分,共同组成国家完整的人民警察体系。1995年颁布的《人民警察法》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实际形成和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的人民警察队伍进行规范化、法治化,根据所属的不同机关和履行的不同职责,将我国人民警察分为四大警种:

(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公安机关是人民政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的行政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行使国家的公安行政权,同时公安机关又依法侦查刑事案件,行使国家的刑事侦查权。根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下设公安部,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设置。设区的市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分局。市、县、自治县公安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置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公安分局内设机构分为综合管理机构和执法勤务机构。执法勤务机构实行队建制,称为总队、支队、大队、中队。公安机关主要内设有刑事侦查、治安管理、经济犯罪侦查、出入境管理、网络安全监察、监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禁毒、科技信息通信等部门。

根据实际需要和行业特性,国家成立了五个行业公安机关,在中央国家机关层面即交通运输部、国家民航局、国家林业草原局、国家铁路总公司的公安局和海关总署缉私局。五个行业公安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门和公安部双重领导。

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原列编为现役部队、由公安机关领导管理的边防消防、警卫三支武装警察部队,全部退出现役。其中,边防、警卫部队编制全部转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消防部队全部转为行政编制,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

(二)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

国务院下设国家安全部,是主管国家安全的组成部门,是国家的反间谍机关和政治保卫机关。地方省级政府设国家安全厅(局),由国家安全部与当地省级党委、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实际工作中以国家安全部的领导、管理为主。市、县两级国家安全机关由省级国家安全厅(局)垂直领导、管理。在县级行政区域,沿海、沿边设县级国家安全局,或者设市国家安全局驻县工作站。(www.xing528.com)

(三)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警察

司法部设监狱管理局,是司法部的职能机构,负责全国监狱管理工作。省级司法厅(局)内设监狱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监狱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部分较大的市或少量设区的市根据实际需要依法设立监狱(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由省级监狱管理局直接管理。

1995年的《人民警察法》规定有劳动教养管理机关人民警察,随着2014年3月我国正式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大多数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机关,原劳教人民警察目前转型为强制隔离戒毒系统警察。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条例》(以下简称《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法院的内设机构之一。司法警察[5]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现为政治部司法警察管理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组织管理体制,即省级以下机构采取队建制统一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条例》,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之一。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司法警察局(现为政治部警务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总队,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分院和自治州、省辖市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支队,县、市、自治县和市辖区人民检察院设司法警察大队。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的体制,即省以下机构采取队建制统一管理。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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