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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警察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司法警察概论》的重要成果

更新时间:2025-01-15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在西方国家警察这一概念主要指美国、英国、法国和其他欧美国家的警察。西方国家警察发展史可以简要分为古代警察和近现代警察两个阶段。古希腊有被恩格斯称为“警察”的宪兵队。与罗马警察制度相反,古不列颠地区以自治的警务风格著称于世。1801年,在中央设置警察总局,在全国各市、县建立起了专门的警察机关,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警察体系。因此,英国的治安法官被认为是近代警察的雏形。此后,历经数次警务革命,警察逐步走向现代化。

在西方国家警察这一概念主要指美国、英国、法国和其他欧美国家的警察。西方国家警察发展史可以简要分为古代警察和近现代警察两个阶段。从警察萌芽到1829年伦敦大都市警察系统的建立,这一时期的警察称为古代警察,此后的称为近现代警察。

(一)西方国家古代警察

西方国家的古代警察以古希腊、古罗马和古不列颠为代表。古希腊有被恩格斯称为“警察”的宪兵队。古罗马的警察起源于公元前27年,罗马皇帝奥古斯都建立的用以保卫罗马和意大利的警察队近卫军。公元6年,古罗马又建立了夜警队,共3500人,负责打击犯罪与消防工作。后来,罗马皇帝传令创建了刑事侦察局,在各省普遍设立专职的刑事侦查力量。到公元3世纪,罗马夜警队达到全盛时期,同时建立了正规的巡警与遍布全国的警察分支网络。古罗马的警察带有中央集权和军事色彩,为后来的欧洲大陆警察模式奠定了基础。与罗马警察制度相反,古不列颠地区以自治的警务风格著称于世。在诺曼人入侵不列颠之前,不列颠建立了太兴保甲制,设太兴官、百夫长与千户负责治安,每个地区形成统一的治安保卫网络,一旦发现罪犯,由太兴官吹起号角,全社区居民高呼口号,投入捕捉盗贼的行列。到古不列颠的盎格鲁—撒克逊时期(500年~1066年),太兴保甲制及擂鼓鸣金捕盗制得到了充分的发展及贯彻。至公元11世纪,古不列颠建立了公安员制,公安员不发工资,也不是专职工作,是一种兼职警察,具体工作是向村民法庭报告每个居民的行为,捕捉人犯,承担擂鼓鸣金捕盗制的吹号角的任务。1285年,英格兰规定,城市选用夜巡人。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爆发之后,1663年,伦敦开始雇佣更夫,担任夜间巡逻。1665年,英王查理建立夜巡队这一警察组织。

(二)西方国家近现代警察(www.xing528.com)

西方国家近代警察可以分为两大主要类型:一类以法国、德国等为代表,因其地处欧洲大陆,又都是大陆法的继承者,其警察制度被称作大陆型警察制度,其最突出特点是警察由中央政府统一领导;另一类以英国、美国等为代表,因其地处海洋环抱中,又都沿袭了海洋法(普通法),故其警察制度被称作海洋型警察制度,其最突出特点是警察受地方政府领导,中央政府只起到监督作用。法国于1789年根据制宪会议的决定,在地方设置了保安官,把警察与军队、审判机关区别开来。1790年,依法设置了地方自治团体的市政警察,在巴黎市区按分区成立了8个警察分局。1793年,雅各宾专政的第一共和国设置了公安委员会。1796年,热月党组成的督政府颁布法律,对警察的职权作出规定:警察必须以维护公共秩序、个人的自由权利与安全为目的,并从组织上开始提出行政警察和司法警察两种基本形式,赋予警察执行警告、预防、取缔、驱散、镇压、罚款、行政拘留、提起公诉的权力。1800年,拿破仑执政时期,在巴黎创建了巴黎警察厅,这是近代第一个专设的警察机构。1801年,在中央设置警察总局,在全国各市、县建立起了专门的警察机关,形成了全国统一的警察体系。英国近代警察的萌芽,是从16世纪末颁布的《惩治流浪者和乞丐的法令》开始的。该法令使治安法官从军事组织中分立出来,享有一定独立执法的权力,主要是警察权。因此,英国的治安法官被认为是近代警察的雏形。在此基础上,为适应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需要,英国逐步向近代专职警察制度转变,业务范围逐步扩大,组织体系不断完备。1829年9月29日,英国国会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警察法——《大伦敦警察法案》,建立了伦敦警察系统,诞生了专职警察并建立了正规的警察部队,赋予和确定了警察的行政职能和刑事职能。此后,历经数次警务革命,警察逐步走向现代化。

世界第四次警务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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