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管理制度以及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三个方面:首先,行为人的行为必须违反医疗规章制度,即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其次,行为人在诊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所谓严重不负责任,即行为人严重违背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没有尽职履行一个医生应尽的职责。根据前述追诉标准(一)第56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不负责任”:①擅离职守的;②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③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治疗的;④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⑤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⑥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⑦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这里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医务人员,即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认可证”的医疗机构中的诊疗人员及护理人员。根据国务院2002年4月4日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之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时,其医务人员也可成为本罪的主体。但本罪的主体不能包括医疗机构中的后勤人员、党务工作者等非医护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把握。
1.区分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www.xing528.com)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一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二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级医疗事故,是指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刑法》规定构成本罪必须发生“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这意味着只有构成一、二级医疗事故的,才能以本罪论处。
2.本罪与意外事故罪的界限
对于由于医务人员无法预见或者不能抗拒的原因导致的事故,不能以本罪论处。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33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医疗事故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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