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是指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我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所谓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是指具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国家或者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名迹、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本罪必须情节严重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是指损毁如被联合国评定为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名胜古迹;损毁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严重;等等。根据2008年6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47条,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1)造成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严重损毁的;(2)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3次以上或者3处以上,尚未造成严重损毁后果的;(3)损毁手段特别恶劣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本罪的罪与非罪,首先要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是故意。如果行为人不知所损坏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或者对损坏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系出于过失的,不构成犯罪。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则构成本罪。其次要看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属于情节严重。构成本罪,必须行为人的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否则不构成本罪。例如,张某在北京十三陵献陵宝顶两侧挖洞,时间长达1周。此案经检察院公诉,法院以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行为人在明知自己挖掘的对象是国家重点保护的名胜古迹的情况下,仍然实施挖掘行为,这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在客观上行为人实施挖掘行为的时间长达1周,情节严重。据此,如果行为人虽有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如行为人在所游览的名胜古迹处题写“到此一游”,则不构成犯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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