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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依照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人数众多。

研究: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国(边)境管理制度。此处的“国(边)境”既包括我国与邻国的国境,也包括我国大陆(内地)与台、港、澳地区接壤的边境。(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所谓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根据2012年1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是指领导、策划、指挥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在首要分子指挥下,实施拉拢、引诱、介绍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该解释第6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偷越国(边)境”行为:①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②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③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④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⑤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出入国(边)境的。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完成了组织行为,不论被组织者是否成功越过了国(边)境线,都构成本罪的既遂。所谓他人,是指被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人,包括自愿偷越者、被诱骗偷越者和被胁迫偷越者。(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单位名义或者单位形式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应当依照本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在偷越国境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的组织、联络作用,对他就应该以本罪进行处罚。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行为人是在亲友的央求下,出于私情为个别人偷越国(边)境提供帮助,比如提供偷渡的地点、路线等情况,一般不宜将该行为认定为犯罪。如果行为人受组织偷越国(边)境的人的欺骗,比如行为人以为该组织者是在招人出国打工或者存在其他类似情况,从而介绍他人参加偷越国(边)境的,也不构成犯罪。但如果行为人是明知他人在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而采取引诱、煽动等手段,欺骗他人与组织者联系的,即使行为人没有进行组织,也构成本罪。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同时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2)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在10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人数众多。(3)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4)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5)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6)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违法所得数额在200000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数额巨大”。(7)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为目的,招募、拉拢、引诱、介绍、培训偷越国(边)境人员,策划、安排偷越国(边)境行为,在他人偷越国(边)境之前或者偷越国(边)境过程中被查获的,应当以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未遂)论处;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基础上,结合未遂犯的处罚原则量刑。(www.xing528.com)

根据《刑法》第31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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