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其构成特征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刑事诉讼的正常活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窝藏和包庇犯罪人两种行为。所谓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交通工具、伪造通行证、指示行为路线或逃匿方向等,帮助其逃匿。如将被追捕的杀人犯藏在家中或提供钱物让其逃走。所谓包庇,是指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予以包庇。如出具案发时犯罪分子不在现场的虚假证明,犯罪人有精神病、无(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证明等。所谓犯罪人包括已被生效判决确定为有罪的人、刑事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或者尚未受到追诉但有证据证明有罪的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淫、嫖娼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罪论处。所以,窝藏包庇卖淫、嫖娼违法人员而构成犯罪的,其主体只能是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等单位的从业人员。
4.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对方是犯罪人而故意予以窝藏、包庇。
(二)窝藏、包庇罪的认定
1.本罪与知情不报行为的界限(www.xing528.com)
知情不报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行为,而本罪是一种积极的作为行为,只有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了窝藏、包庇行为才构成犯罪,因此,知情不报不构成本罪。值得注意的是,根据《刑法》第311条,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可构成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2.本罪与伪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界限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而伪证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伪证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中,而本罪可以发生在任何时候。另外,三者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主观故意的内容也不一样。
3.本罪与共同犯罪中帮助犯的区别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2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予以窝藏、包庇,事前有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若事前没有通谋的,应以本罪论处。
根据《刑法》第31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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