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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罪及其法学研究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卡哇伊 版权反馈
【摘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中的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因为刑法另有规定,所以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不属于本罪的范围。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是本罪指向的对象,犯罪的方法是伪造、变造或者买卖。所谓公文,是指用以联系事务、指导工作、处理问题的书面文件。所谓证件,是指用以证明身份、职务、权利义务关系或者其他有关事宜的凭证,如结婚证、工作证、护照、户口迁移证、营业执照、驾驶证等。本罪中的证件是国家机关制作、颁发的证件,因为刑法另有规定,所以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和居民身份证不属于本罪的范围。本罪中的印章是国家机关刻制的,包括公章、专用章。用于国家机关事务的私人印鉴、图章也应视为本罪的印章。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本罪的认定需注意的问题有:

1.对于买卖伪造的国家证件的行为,根据1999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问题的答复》,可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

2.根据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对于伪造、变造、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森林、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审核同意书、育林基金等缴费收据以及其他国家机关批准的林业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对于买卖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等经营许可证明,同时触犯《刑法》第225条、第280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根据2000年11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颁发的野生动物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等公文、证件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定罪处罚。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同时构成《刑法》第225条第2项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https://www.xing528.com)

4.根据2002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关于买卖尚未加盖印章的空白(边境证)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之规定,对于买卖尚未加盖发证机关的行政印章或者通行专用章印鉴的空白“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区通行证”的行为,不宜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构成犯罪的,可以按滥用职权罪等相关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根据2003年6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伪造、变造、买卖政府设立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行政管理权的临时性机构的公文、证件、印章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0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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