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诽谤罪的概念与特征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本罪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单纯的捏造并非本罪的实行行为。将捏造的事实予以散布,才是诽谤的实行行为。换言之,不应当将《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理解为先捏造事实、后诽谤他人(或散布事实),而应解释为“利用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或者“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据此,明知是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而散布的,也属于诽谤。例如,行为人故意将他人捏造的虚假事实由“网下”转载至“网上”的,或者从不知名网站转发至知名网站的,或者从他人的封闭空间(如加密的QQ空间)窃取虚假信息后发布到互联网的,以及其他以捏造的事实诽谤他人的,都属于诽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9月6日《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诽谤案件解释》)也指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①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②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③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诽谤的行为对象应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诽谤时虽未具体指明被害人的姓名,但能推知具体被害人的,仍构成诽谤罪。
(2)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虚假的事实。
(3)根据刑法规定,诽谤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诽谤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内容恶毒、后果严重等。
(二)诽谤罪与侮辱罪的区别
诽谤罪与侮辱罪在客体、主体、主观方面都有相同或相似之处,它们的区别主要有两点:①诽谤罪的方法只能是口头或文字的,不可能是暴力的;侮辱罪的方法既可以是口头、文字的,也可以是暴力的。②诽谤罪必须有捏造并散布有损于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的行为;侮辱罪既可以不用具体事实,也可以用真实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例如,被害妇女并无婚外性行为的事实,但行为人捏造并散布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构成诽谤罪。如果被害妇女有婚外性行为,行为人为了损害其名誉,散布这种婚外性行为的事实,情节严重的,则构成侮辱罪。(www.xing528.com)
(三)诽谤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诽谤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246条第2、3款规定,犯侮辱、诽谤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被害人告诉才处理,如因受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和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刑法之所以将侮辱罪、诽谤罪规定为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主要是因为侮辱、诽谤行为大都发生在邻居、同事之间,在多数场合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此外,被害人可能不愿意让更多的人知道自己受侮辱、诽谤的事实,如果违反被害人的意志提起诉讼,会产生相反的效果。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罪、诽谤罪,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1)引发群体性事件的;(2)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3)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4)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5)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6)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7)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需要说明的是,这一规定也可以适用于以其他方式实施侮辱、诽谤行为的情形。此外,侮辱、诽谤情节严重,引起了被害人自杀身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后果,被害人丧失自诉能力的,应归入“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情形。至于对地方机关工作人员的侮辱、诽谤,则应排除在“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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