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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罪特定对象非公开时不成立,死者家属可受侵害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如果将上述甲的行为认定为侮辱罪,则存在疑问。与单纯侵犯名誉的侮辱罪相比,甲的行为更为严重地侵害了乙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仅以侮辱罪论处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侮辱罪特定对象非公开时不成立,死者家属可受侵害

(一)侮辱罪的概念与特征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①必须有败坏他人名誉的侮辱行为。侮辱,是指对他人予以轻蔑的价值判断的表示。侮辱方式可以分为四种:一是暴力侮辱。这里的暴力不是指杀人、伤害、殴打,而是指使用强力败坏他人的名誉。如使用强力逼迫他人做难堪的动作;强行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二是非暴力的动作侮辱,即用动作表示出对他人轻蔑的价值判断,如和他人握手后立即取出纸巾擦拭,表示对他人的蔑视。三是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谩骂,使其当众出丑。四是文字侮辱。即书写、张贴、传阅有损他人名誉的大字报、小字报、漫画、标语等。②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所谓“公然”侮辱,是指采用不特定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公然并不一定要求被害人在场。如果仅仅面对着被害人进行侮辱,没有第三者在场,也不可能被第三者知悉,则不构成侮辱罪。另一方面,只要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可能知悉,即使现实上没有知悉,也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③侮辱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但必须是具体的、可以确认的。在大庭广众之中进行无特定对象的谩骂,不构成侮辱罪。死者不能成为本罪的侮辱对象,但如果行为人表面上侮辱死者,实际上是侮辱死者家属的,则应认定为侮辱罪。法人也不能成为本罪对象。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根据刑法规定,只有情节严重的侮辱行为才构成侮辱罪。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以下情况:手段恶劣的,如当众将粪便塞入他人口中等;侮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如被害人不堪侮辱自杀的,因受侮辱导致精神失常的;多次实施侮辱行为的,等等。

(二)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区别(www.xing528.com)

侮辱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有相似之处,二者的区别表现在:前者侵犯的是他人名誉,后者侵犯的是性的自己决定权;前者不要求采取强制方法,后者必须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前者必须公然实施侮辱行为,后者不要求公然实施;前者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后者不以情节严重为构成要件;前者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后者不是告诉才处理的犯罪。

出于报复等心理对他人实施的猥亵行为(如甲出于报复当众或者在非公共场所强行脱掉妇女乙的衣裤的行为),是对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的侵犯,也是对他人名誉的侵犯,但性的自己决定权的法益性质重于其他方面的名誉,于是刑法对侵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作了特别规定。因此,凡是使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侵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第246条的侮辱行为。换言之,除强奸罪之外,侵犯他人性的自己决定权的行为,就属于《刑法》第237条规定的猥亵行为。据此,不管出于什么动机与目的,不管在什么场所,强行剥光妇女衣裤的行为,都构成强制猥亵罪。如果将上述甲的行为认定为侮辱罪,则存在疑问。与单纯侵犯名誉的侮辱罪相比,甲的行为更为严重地侵害了乙的性的自己决定权,仅以侮辱罪论处会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三)侮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6条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的,告诉的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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