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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机构虐待行为:刑法学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被监管人包括在监狱、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行为人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

监管机构虐待行为:刑法学研究成果

本罪是指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观方面表现为直接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体罚虐待,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行为。被监管人包括在监狱、拘役所等劳改场所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在拘留所等场所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或劳动教养的人员。殴打,是造成被监管人肉体上的暂时痛苦的行为。体罚虐待,是指殴打以外的对被监管人实行折磨、摧残的行为。这里的殴打、体罚虐待不要求具有一贯性,一次性殴打、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就足以构成犯罪。行为人直接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或者利用被监管人实施殴打、体罚虐待行为的,均可成立本罪。但是,在犯人可能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险性行为的时候,经批准使用械具的,以及依法对犯人给予禁闭处罚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成立本罪。本罪主体是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劳教工作干警。其他公民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司法工作人员为了逼取口供而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殴打或体罚虐待,则成立刑讯逼供罪。对被监管人实行殴打或体罚虐待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本罪。(www.xing528.com)

根据《刑法》第248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34条、第232条关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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