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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罪实行规定与判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是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刑讯逼供。因为一般伤害的法定刑与刑讯逼供的法定刑相同,故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无须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刑讯逼供罪实行规定与判罚

(一)刑讯逼供罪的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1.客观上表现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①刑讯的对象是侦查过程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起诉、审判过程中的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行为实际上是否构成犯罪,对本罪的成立没有影响。②刑讯方法必须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体的方法。所谓变相肉刑,一般是指对被害人使用非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等。二者不存在实质区别,无论是使用肉刑还是变相肉刑,均可成立本罪。③必须有逼供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做出行为人所期待的口供。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肉刑的诱供、指供,是错误的审讯方法,但不是刑讯逼供。

2.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公安机构在机构改革过程中虽尚未列入公安机关建制,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侦查职责时,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与司法工作人员伙同刑讯逼供的,以刑讯逼供罪的共犯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至于行为人是否得到供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符合事实,均不影响本罪成立。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二)刑讯逼供罪的认定(www.xing528.com)

1.司法实践中有人采取诱供、指供等错误审讯方式,有人采用情节显著轻微的刑讯逼供方法,对此不能以犯罪论处。另外,根据法律规定与实际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械具进行审问的,是合法行为,不能视为刑讯逼供。

2.本罪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不同:①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后者的对象没有特别限制。②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后者是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③主观内容不同:前者以逼取口供为目的;后者不要求以逼取口供为目的。④主体不同:前者是司法工作人员;后者是一般主体。一般公民将他人非法拘禁后进行“审问”的,应以非法拘禁罪论处,而不能认定为本罪。

3.《刑法》第247条明文规定:刑讯逼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并从重处罚。这里的“伤残”应理解为重伤或残废,不包括轻伤在内。因为一般伤害的法定刑与刑讯逼供的法定刑相同,故对刑讯逼供造成轻伤的,可以在刑讯逼供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罚,无须以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刑讯逼供致人死亡,是指由于暴力摧残或者其他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刑讯逼供导致被害人自杀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刑讯逼供致人死亡。

(三)刑讯逼供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7条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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