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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特征及处理措施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特征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拐卖妇女、儿童罪:概念、特征及处理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与特征

本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名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妇女与儿童,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与儿童,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与儿童。被拐卖的外国妇女、儿童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或者所收养的子女的行为,成立本罪。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方法将妇女、儿童拐走。绑架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控制妇女、儿童。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买取妇女、儿童。贩卖是指出卖妇女、儿童以获取非法利益。接送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接收、运送妇女、儿童。中转是指为拐卖妇女、儿童的罪犯提供中途场所或机会。此外还包括偷盗婴儿的行为。只要实施上述其中一种行为的,就构成本罪。此外,以贩卖牟利为目的“收养”子女的,应以拐卖儿童罪处理。同时实施上述几种行为的,或者既拐卖妇女、又拐卖儿童的,只构成一罪,不实行数罪并罚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在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者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论处。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至于行为人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后实际上是否获利,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在共同犯罪案件中,没有出卖目的的人认识到他人具有出卖目的,而参与拐卖妇女、儿童的,成立本罪的共犯。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借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妇女罪。借介绍收养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不成立拐卖儿童罪。(www.xing528.com)

2.注意区分借送养之名出卖亲生子女与民间送养行为的界限。区分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应当通过审查将子女“送”人的背景和原因、有无收取钱财及收取钱财的多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及有无抚养能力等事实,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属于出卖亲生子女,应当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①将生育作为非法获利手段,生育后即出卖子女的;②明知对方不具有抚养目的,或者根本不考虑对方是否具有抚养目的,为收取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③为收取明显不属于“营养费”“感谢费”的巨额钱财将子女“送”给他人的;④其他足以反映行为人具有非法获利目的的“送养”行为的。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符合遗弃罪特征的,可以遗弃罪论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3.注意区分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实践中常常出现以介绍妇女与人结婚为名骗取钱财的案件。例如,行为人与妇女通谋,将该妇女介绍与某人成婚,获得钱财后,行为人与该妇女双双逃走,使对方人财两空。这是行为人与妇女合谋所制造的骗局,如果诈骗数额较大,应以诈骗罪论处,不能认定为拐卖妇女罪。此外,有的行为人以介绍对象为名,获取他人钱财后便携款携物潜逃的,也只能认定为诈骗罪,不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

4.注意处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关系。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故二者有相似之处。区别在于:①犯罪目的不同:前者以出卖为目的:后者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②对象不同:前者的对象仅限于妇女、儿童;后者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240条第1款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2)拐卖妇女、儿童3人以上的;(3)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4)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5)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6)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7)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8)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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