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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后果解析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丢失枪支,一般是指因保管不善致使枪支遗失。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故本罪中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心理态度、对不及时报告所持的心理态度,均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性质。

公务人员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后果解析

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了严重后果。不及时报告是一种不作为。根据《枪支管理法》,行为人丢失枪支后有立即报告的义务。不及时报告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丢失枪支后根本不报告;二是丢失枪支后拖延一段时间才报告,并没有及时报告。所谓及时报告,是指行为人发现丢失枪支后立即报告。丢失枪支,一般是指因保管不善致使枪支遗失。很多学者认为,丢失枪支也应当包括枪支被盗、被抢、被骗等情况。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只有造成严重结果的,才成立本罪。这里的严重后果包括直接危害结果与间接危害结果,前者如因枪支的丢失给工作造成难以弥补的严重损失等;后者如丢失的枪支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犯罪活动等。

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与单位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www.xing528.com)

本罪主观方面较为复杂。就丢失枪支而言,通常表现为过失,不可能是故意,但也包括没有过失而丢失枪支的情况,如被盗、被抢的某些情况。就不及时报告而言,显然是故意的,即明知丢失枪支后应立即报告,但故意不及时报告。就造成的严重后果而言,一般存在过失,但不排斥有间接故意的可能性。根据犯罪故意、犯罪过失的概念,罪过形式的划分应以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标准。故本罪中行为人对丢失枪支的心理态度、对不及时报告所持的心理态度,均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罪过性质。对本罪罪过形式的认定,应以行为人对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的严重后果所持的心理态度为标准,故本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间接故意。这种观点是否妥当,还须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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