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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探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失控说主张凡是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已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丧失对其的控制,则成立本罪既遂,反之为未遂。根据这两个行为的关系,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抢夺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探究

(一)本罪的概念与特征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或者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盗窃一般是指采用不为人知的方法秘密窃取;抢夺一般是指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犯罪对象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故意盗窃或抢夺。实践中有时会出现行为人为了盗窃、抢夺一般财物而实际上盗窃、抢夺了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案件,由于行为人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故不能认定为本罪,构成犯罪的只能以盗窃罪、抢夺罪论处;如果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非法持有、私藏的,则另构成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

对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由于其犯罪对象的公共危险性,刑法没有规定必须“数额较大”“多次盗窃”“情节严重”才可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故意实施盗窃、抢夺行为,即可构成本罪。但是,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2.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的界限

本罪与盗窃罪、抢夺罪在行为方式、罪过形式、犯罪主体等方面存在相同之处。两者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方面:(1)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具有较大危险性的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后者的犯罪对象是普通的公私财物,范围极广,但不包括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2)侵害的法益不同。前者主要侵害了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后者侵犯的是公私财产所有权。(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后者表现为行为人明知是一般财物而秘密窃取或公然夺取。(4)对行为的要求不同。前者对行为没有数额、次数等要求,而构成盗窃罪必须要求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立犯罪;构成抢夺罪也必须要求“数额较大”。

3.既遂与未遂的界限(www.xing528.com)

(1)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

对于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刑法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即控制说、失控说、失控加控制说。控制说主张凡是行为人已实际控制了盗窃得来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则成立本罪既遂,反之为未遂。失控说主张凡是行为人的盗窃行为已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丧失对其的控制,则成立本罪既遂,反之为未遂。失控加控制说则主张凡是被盗的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已经脱离其所有者、保管者,并且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的,则成立本罪既遂,反之为未遂。我们认为,对本罪而言,采用失控说比较适当,因为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不同于盗窃一般的公私财物,其侵害的法益也不是一般的公私财产所有权,而是公共安全。行为人的行为一旦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脱离了其所有者、保管者的实际控制,它们就有可能流散在社会上,影响社会治安,危及公共安全。故只要行为人的盗窃行为使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丧失对被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控制,就应当认定其行为已达到既遂而不是未遂。认定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所有者、保管者是否丧失对被盗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控制,应根据盗窃的环境、条件等客观状况的不同,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2)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的既遂与未遂

根据抢夺行为的特点,只有当行为人实施了抢夺行为,并且实际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到手时,方可成立犯罪既遂。反之,行为人只是实施了抢夺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将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抢夺到手时,则为本罪未遂。

4.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行为人往往基于不同动机,出于不同目的,其罪数形态非常复杂,认定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行为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后又非法持有的。这种情形下,行为人存在两个犯罪行为,即盗窃、抢夺和非法持有行为,其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即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但由于这两个行为之间具有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自然结局的特征,故应成立吸收关系。根据这两个行为的关系,非法持有行为被盗窃、抢夺行为所吸收,仅成立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一罪,不数罪并罚

(2)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之后,又利用这些物品进行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活动的。这种情形下,由于行为人基于数个不同的犯罪故意,实施了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的犯罪构成,故成立实质的数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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