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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因此,如果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应以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论处。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研究成果

(一)本罪的概念与特征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违规制造、销售枪支。具体包括三种行为: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及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构成犯罪的,应以《刑法》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论处。本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其中,违规制造枪支的行为必须以非法销售为目的。

(二)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罪与非罪的界限(www.xing528.com)

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来说,并非一经实施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就一律构成犯罪。如果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枪支,或者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的行为不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或者数量很小,则不应以犯罪论处:对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配售枪支,以及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的行为,如果销售数量较少或者非法获利不大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根据《枪支、弹药、爆炸物解释》第3条的规定,实施本罪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定罪处罚:(1)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的;(2)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3)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2.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在犯罪对象、客观行为、主观内容上均有相似之处。其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主体不同。前者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后者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因此,如果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应以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罪论处。(2)客观行为不同。前者为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其具体行为方式已为法律所明确规定,即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后者表现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3)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枪支:后者的犯罪对象除枪支之外,还包括弹药和爆炸物。因此,对依法被指定、确定的弹药、爆炸物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实施的非法制造、销售弹药、爆炸物的行为,应以非法制造、买卖弹药、爆炸物罪论处。(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前者须以营利为目的:后者无论出于何种目的,都不影响犯罪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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