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法规,擅自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1.行为对象是枪支、弹药与爆炸物。根据1996年7月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以下简称《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所谓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和其他非军用枪支。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5月10日通过的《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枪支、弹药、爆炸物解释》)的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成套枪支散件的,以相应数量的枪支计;非成套枪支散件以每30件为一成套枪支散件计。所谓弹药,是指上述枪支使用的弹药。所谓爆炸物,是指具有较大爆破性或杀伤性的爆裂性物品,既包括军用的爆炸物,如地雷、炸弹、手榴弹,也包括《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所列的爆破器材,如炸药、雷管、导火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等,但不应包括烟花、爆竹。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制造,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擅自制造枪支、弹药、爆炸物,包括制作、组装、改装和拼装行为。非法买卖,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购买或者出售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运输,是指违反有关法规,将枪支、弹药、爆炸物进行地点的转移。非法邮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通过邮政部门寄递枪支、弹药、爆炸物。非法储存,是指明知是他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的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其存放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同时实施了其中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行为,如非法制造又销售的,也只构成一罪,不适用数罪并罚。本罪主体既可以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不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实施上述行为的,不成立本罪。(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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