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刑法》虽然没有明文限定为使用中或者飞行中的航空器,但从劫持的含义及有关国际公约来看,应当作出这种限定。未投入使用或已报废的航空器,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根据《蒙特利尔公约》的规定,从地面人员或机组为某一特定飞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的准备时起,直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该航空器被认为是正在使用中。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已关闭时起,直至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卸载时止,视为在飞行中;航空器被迫降落时,在主管当局接管该航空器及机上人员与财产的责任以前,视为仍在飞行中。关于航空器的范围,有人认为只能是民用航空器:有人认为这里的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的,也可以是供军事、海关、警察使用的。我们原则上持后一观点。理由如下:虽然根据有关国际公约,劫持航空器犯罪中的航空器仅限于民用航空器,但不能完全根据国际公约来解释国内刑法;国内刑法也没有对航空器作出任何限定:劫持供军事、海关、警察等使用的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可能发生,应依法惩治。(2)行为人实施了劫持航空器的行为。所谓劫持,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空器原定航向,而飞往劫持者指定的地方。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无论是中国人、外国人还是无国籍人,都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劫持航空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航空安全的严重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从实践上看,劫持者的动机多种多样,如逃避刑事责任、躲避经济债务,或者为了政治目的等,但犯罪动机的内容不影响本罪的成立。(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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