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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研究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若破坏行为不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则不能构成本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来定罪。由于《刑法》将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的犯罪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不管行为人使用何种方法破坏这种设备,均应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不能根据其使用的破坏方法认定为其他犯罪。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的研究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破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1)行为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燃气设备,是指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生产、运输等设备,包括供气系统的燃气发生装置、燃气净化装置、燃气输送设备等。其他易燃易爆设备,是指燃气设备以外的容易燃烧、爆炸的设备,具体包括的内容多种多样,如用于化工、石油方面的油井、油库、贮油罐、石油运输管道、贮气室、制造和储存各种炸药的设备等。所谓正在使用中,是指易燃易爆设备已经经过验收,正式交付或投入使用。若针对库存的、废置不用的、正在制造安装中的易燃易爆设备实施破坏行为,则不能构成本罪。(2)行为人必须实施了破坏行为。破坏的方式没有被限定,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3)破坏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若破坏行为不足以使易燃易爆设备发生燃烧、爆炸的危险,则不能构成本罪;行为构成其他犯罪的,应当根据触犯的具体罪名来定罪。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行为人的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动机如何,均不影响定罪,只作为量刑时的参考。(www.xing528.com)

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的行为,可以用放火、爆炸方法实施,因而应注意本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区别。由于《刑法》将破坏燃气或其他易燃易爆的犯罪作了特别规定,因此不管行为人使用何种方法破坏这种设备,均应认定为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而不能根据其使用的破坏方法认定为其他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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