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投放危险物质罪及其法律影响

投放危险物质罪及其法律影响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例如,投放蛔虫、螨类(如疥螨)的寄生虫的,因不在《传染病防治法》预防的范围,不能以犯罪论处。若故意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视情形可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及其法律影响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一,行为人投放的必须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安全的危险物质。其中,毒害性物质是指含有毒质的有机物或者无机物,主要包括砒霜、氰化钾敌敌畏以及其他含有剧毒的农药等;放射性物质是指通过原子核裂变时放出的射线发生伤害作用的物质,如镭、铀、钴等放射性化学元素;传染病病原体是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寄生虫的统称,如炭疽、霍乱等传染病病菌、病毒。由于能够引起疾病的微生物和寄生虫的范围非常广泛,我们认为,本罪的传染病病原体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属于甲、乙、丙类传染病病原体为限。例如,投放蛔虫、螨类(如疥螨)的寄生虫的,因不在《传染病防治法》预防的范围,不能以犯罪论处。此外,行为人投放的危险物质除毒害性、放射性物质和传染病病原体外,还包括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其他生化物质。其二,投放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即该行为已经对不特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牲畜、禽类、水产养殖物等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或严重损害后果。本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毁损的实际危害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投放行为的主要方式:一是将危险物质投放于供不特定人饮食的食品或饮料中:二是将毒物投放于供人、畜等使用的河流、池塘、水井等中:三是在一些公共场所释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若故意使用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杀害特定个人或特定牲畜,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不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视情形可成立故意杀人罪、故意毁坏财物罪。(www.xing528.com)

本罪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主观上必须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