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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刑法:关于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明确区分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而不能按本罪处理。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中国刑法:关于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明确区分

(一)叛逃罪的概念和构成

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或者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本罪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具体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其一,行为发生在履行公务期间。所谓履行公务期间,是指执行职务或者执行某项工作任务期间。其二,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有两种:一是擅离岗位,叛逃境外;二是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是指行为人在境内履行公务期间,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往境外;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是指行为人在境外履行公职或者执行某项具体任务时,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叛变逃走。例如,在中国驻外机构工作的人员,擅离岗位,投奔外国势力;中国访问外国代表团成员,擅离代表团,投奔外国等。上述两方面的内容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构成叛逃罪。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级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也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范围。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叛逃的动机可能多种多样,有的是向往国外的物质生活;有的是出于对祖国的仇视;等等。犯罪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的构成。(www.xing528.com)

(二)叛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背叛国家罪的界限。本罪与背叛国家罪都具有出卖、叛离祖国的性质,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因此,两者有相同之处。两者的不同在于:第一,主体的范围不同。虽然两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但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背叛国家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中国公民。第二,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行为,而背叛国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勾结外国或者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行为。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本罪与投敌叛变罪都具有反叛祖国的性质,二者的主体都只能是中国公民。二者的不同表现在:第一,主体的具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是特定的中国公民,即只能是中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而投敌叛变罪的主体则可以是任何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第二,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同。本罪的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为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两种形式,投敌叛变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投奔敌人营垒或者在被敌人抓捕、俘虏后投降变节两种形式。如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不是在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的,应按投敌叛变罪定罪判刑,而不能按本罪处理。

(三)叛逃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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