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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颠覆国家政权罪解析及处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组织,是指网罗成员、纠集他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学研究:颠覆国家政权罪解析及处罚》

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组织,是指网罗成员、纠集他人以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策划,是指策谋、计划如何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实施,是指实行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国家政权,既可以是指我国各级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等在内的整个政权,也可以是指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人民政府。颠覆国家政权,既可以是颠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的整体,也可以是颠覆中央或者地方的某一个政权机关。社会主义制度,包括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教育等各方面的制度。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既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整体,也可以是推翻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某一方面。颠覆、推翻的手段,可以是暴力,也可以是非暴力。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就可构成本罪的既遂。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犯罪目的是颠覆国家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根据《刑法》第105条第1款的规定,犯颠覆国家政权罪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除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外,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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