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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103和106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罚与附加处罚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03和106条,煽动分裂国家罪的刑罚与附加处罚

煽动分裂国家罪,是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一。客观方面表现为煽动他人进行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所谓煽动,是指以各种方式引起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的意图。这实际上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但由于刑法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不再以分裂国家罪的教唆犯处理。煽动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口头的;煽动可以是公然进行,也可以是暗中进行。煽动的对象可以是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也可以是特定的个别人。将煽动的对象限制在不特定的人或者多数人的范围内,在法律上没有根据,也不利于司法实践对本罪的认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故意的具体内容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他人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行为,并进而发生国家分裂、国家统一被破坏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上述结果的发生。在直接故意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犯罪,被煽动人是否接受煽动而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犯罪的构成。在间接故意的情况下,必须是被煽动人接受煽动,实施了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根据《刑法》第103条第2款、第10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56条、第11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没收财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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