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刑概述
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减轻原判刑罚,有两个方面含义:一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但只限于将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而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在同一刑种中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二)适用减刑的条件
适用减刑的条件如下。
(1)必须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罚的犯罪分子。
(2)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甚至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这是决定性的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对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提出申诉的,要依法保护其申诉权利。对罪犯申诉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不应当一概认为是不认罪服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即犯罪分子经过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依照刑法典第50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即累犯和八类严重犯罪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0年。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执行原判刑1/2以上的起始时间,应当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适用减刑的类型(www.xing528.com)
减刑分为两种类型:可以型和应当型。
可以型的减刑,又称授权性的减刑或者选择性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立功表现,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②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⑤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贡献的。
应当型的减刑,又称命令性的减刑或者确定性的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行刑制度。
刑法典第78条首次明确规定,重大立功表现,是指下列情形之一:①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②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④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⑤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⑥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⑦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四)减刑的时限
时限,包括主刑及附加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为: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般执行1年半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2年至3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2年。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的限制。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1年。
(五)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当计算在减刑以后的刑期以内。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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