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刑罚处罚的概念
非刑罚处罚,是指对构成犯罪的行为人,给予刑罚以外的实体上的处罚。如训诫、责令赔偿损失等。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刑罚总是由重变轻,制裁方法总是由单一化向多元化发展;刑事制裁概念不再等同于刑罚概念,也将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非刑罚处罚方法也将由适用较少而发展为适用较多。
司法机关应当正确认识非刑罚处罚方法的意义,并正确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其一,对免除刑罚处罚但需要给予非刑罚处罚的,应当给予一定的非刑罚处罚;其二,对本应判处刑罚的,也不能仅适用非刑罚处罚;其三,在仅判处刑罚不足以预防行为人重新犯罪的情况下,需要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非刑罚处罚。
(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种类(www.xing528.com)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训诫,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人当庭予以批评、谴责,责令其改正、不再犯罪的方法。责令具结悔过,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用书面方式保证悔改,不再犯罪。责令赔礼道歉,是指人民法院责令犯罪人公开向被害人当面承认罪错,表示歉意,并保证今后不再侵犯被害人的法益。责令赔偿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侵害了被害人的法益,人民法院责令被告人给予被害人一定经济赔偿的处理方法。这种方法以没有给予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在判处刑罚的同时需要赔偿经济损失的,则应当适用《刑法》第36条的规定。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向主管部门提出对犯罪人予以一定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并由主管部门具体确定的处理方法。
《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这便是关于从业禁止的规定。
从业禁止是防止犯罪人利用特定职业再犯罪的非刑罚处罚方法(保安处分措施)。适用从业禁止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1)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其中的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包括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对于利用职业便利实施一般违法行为的,不能适用《刑法》第37条之一宣告从业禁止。(2)根据犯罪情况,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假释后仍有预防其再犯罪的必要。但是,如果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从业禁止的适用条件另有规定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宣告从业禁止。《刑法》第37条之一第3款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这里的“从其规定”,并不是指由其他机关宣告从业禁止,而是指在行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与预防再犯罪的需要,按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与期限,宣告从业禁止。否则,就会出现不协调的现象。《刑法》第37条之一第2款规定:“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做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为从业禁止是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者裁定内容,如果行为人违反从业禁止的规定,情节严重,便符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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