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罚的概念
关于刑罚的概念,可分为适用于任何国家刑罚的一般概念和适用于某一特定国家刑罚的具体概念两种。从一般概念来讲,所谓刑罚,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以国家的名义,实行惩罚犯罪的强制方法。刑罚的一般概念,着重指出刑罚的本质属性,即不论社会制度如何,不论是哪一个国家,刑罚都是统治阶级实行惩罚犯罪的强制方法。
从刑罚的一般概念可以看出,刑罚和犯罪是紧密联系的。任何国家刑法的主要内容都包括两部分:一个是规定统治阶级确认的犯罪,另一个是规定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世界上没有一部刑法只规定犯罪,而不规定惩罚犯罪的刑罚方法,因为那样的刑法只能是一纸空文。阶级斗争的实践表明,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在宣布那些侵犯自己利益的行为为犯罪的同时,都要规定惩罚犯罪的各种刑罚。对犯罪者处以某种刑罚,是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
对犯罪者实行惩罚,是通过法庭和监狱来实现的。这就是通过法庭对犯了罪的人判处刑罚,判了刑以后再通过监狱来执行刑罚,从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马克思主义告诉我们:法庭、监狱和军队、警察一样,都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共同组成国家暴力,执行着国家的镇压职能。从上述国家暴力组成来看,所谓国家暴力,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军事镇压,另一种是刑事惩罚。与军事镇压比较起来,刑事惩罚是统治阶级更为经常、更为广泛使用的一种暴力形式。这是因为,军事镇压是用于非常时期的最尖锐的暴力形式,而刑事惩罚则是平时经常使用的暴力形式。而且就是在非常时期实行军事镇压之后,接着而来的往往也是将被抓获者交付法庭审判,判处某种刑罚。所以,任何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在建立自己的政权之后,都要规定适合自己需要的刑罚。只是由于国家和社会制度的不同,刑罚权的归属、刑罚的任务、刑罚的目的、刑罚的锋芒所向、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方法等也有所不同罢了。
(二)刑罚的类型(www.xing528.com)
自从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来,历史上有过四种类型的刑罚:奴隶社会的刑罚、封建社会的刑罚、资本主义社会的刑罚和社会主义社会的刑罚。这四种类型的刑罚就其阶级本质来说,只有两种:一种是剥削阶级的刑罚,另一种是社会主义刑罚。社会主义刑罚和剥削阶级刑罚,其阶级本质是根本不同的。不同的剥削阶级,刑罚也各有其不同的特点。
公开的阶级不平等和刑罚的极端残酷,是奴隶社会刑罚的显著特点。在奴隶社会里,奴隶的身份是和牲畜一样的。奴隶主随意杀死自己的奴隶,等于“合法地”毁坏自己的财产,根本不算犯罪。奴隶社会刑罚的残酷性,主要表现在采取各种野蛮手段把人处死(如溺死、刺死、烧死、剖腹、炮烙等)和各种残害人体的刑罚。有名的奴隶社会的五刑包括墨(在脸上刺字)、劓(割鼻子)、剕(断足)、宫(残害生殖机能)、大辟(处死)。这五种刑罚都是摧残犯人身体、造成犯人残废和剥夺犯人生命的刑罚。各种形式的肉刑和残废刑的采用,给广大奴隶带来极大的痛苦。
封建社会的刑罚,仍然以公开的阶级不平等和刑罚的残酷性为其特征。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上的阶级不平等,主要表现为对阶级地位不同的人,即使犯了同样的罪,适用的刑罚也不相同。我国封建时代具有代表性的法典《唐律》中明文规定,奴婢谋杀主人者,不论首从皆斩;而奴婢有罪,其主人不报请官府而将奴婢杀死者,杖一百。适用刑罚上的阶级不平等现象,在封建社会的法律中到处可见。封建社会刑罚同样是残酷的。隋唐以前基本上沿用奴隶社会的五刑,自唐以后,残废刑大体废除了,《唐律》中只规定笞、杖、徒、流、死五刑。其实这五种刑罚并没有减轻刑罚的残酷性,因为犯人往往受不住三五百板的笞刑,被笞挞者往往死于非命,名义上是轻刑,而结果是死者更众,是名轻而实重。
资本主义社会的刑罚,虽然与奴隶社会、封建社会的不同,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某一阶级的任何特权,宣布了法律对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但是,在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下,这只能是以平等的形式掩盖着极端不平等的实质。同时,某些标榜文明国度的资本主义国家,至今还保留着宫刑、凌辱刑,这也充分暴露了资产阶级刑罚的残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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