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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研究:刑事责任解决的方法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责任的解决,是指对业已产生的刑事责任给予处理,使刑事责任得以终结。对于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我国刑法学界一般是概括为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消灭处理和转移处理四种。实际上,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国家制裁犯罪人或者说犯罪人承担制裁的方法,即刑法规定的、以犯罪为前提的、由犯罪人具体承担的法律后果。

刑法学研究:刑事责任解决的方法

刑事责任的解决,是指对业已产生的刑事责任给予处理,使刑事责任得以终结。对于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我国刑法学界一般是概括为定罪判刑、定罪免刑、消灭处理和转移处理四种。在肯定这种归纳的合理性的同时,我们认为,实际上在这四种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中,前两种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后两种属于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而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与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在性质上是不同的,前者是依法已经追究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完全实现了刑事责任的内容;后者是不允许或者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因而实际上没有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两种类型的刑事责任解决方式分开来加以论述显得更恰当一些。下面,拟按这样的思路分别对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和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进行具体的探讨。

(一)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

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又称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指的是刑事责任可以通过哪些方法来实际承担。前面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的论述中实际上已经涉及这一问题,但由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是整个刑事责任问题的核心,因此这里对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方式做进一步的论述。对刑事责任究竟有哪些具体实现方式,理论上存在不同看法。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1)有学者认为,实现刑事责任是指为使犯罪行为人承担其刑事责任而采取的具体行动,因此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包括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三类。刑事强制措施主要指刑罚,此外还有免予刑事处分以及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强制措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指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和拘留;不过,只有在行为人的行为经法院做出有罪判决且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时,此前所采取的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才能成为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其他强制措施指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被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些职务,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2)有学者主张,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法律处分措施,包括刑罚和非刑罚处理方法两大类:刑罚即刑法规定的主刑与附加刑;非刑罚处罚方法指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直接运用或者由主管部门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各种法律措施,主要包括《刑法》第36、37条规定的训诫、具结悔过等处分,第17条规定的收容教养,第64条规定的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3)也有学者认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指国家强制犯罪人实际承担的刑事制裁措施,计有基本方式、辅助方式与特殊方式三类。基本方式即给予刑罚处罚的方式;辅助方式即采用非刑罚方法处理的方式;特殊方式即仅仅宣告行为是犯罪而既不给予刑罚处罚也不使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方式。(4)另有学者提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法只有刑罚一种,除此之外,不存在或者说法律并未规定其他实现刑事责任的方法。

在我们看来,要正确把握刑事责任的具体实现方式,首先须对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方法)加以界定。实际上,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是指国家制裁犯罪人或者说犯罪人承担制裁的方法,即刑法规定的、以犯罪为前提的、由犯罪人具体承担的法律后果。据此,我们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将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理解为包括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和其他强制措施,失之过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是在刑事责任确认阶段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程序正常进行而采取的强制性措施,不是在判决有罪确定行为人应负刑事责任时对其的制裁,将刑事诉讼强制措施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混淆了刑事诉讼法上的强制措施与刑法上的刑事制裁措施的界限,而这两类措施在目的和性质上是截然不同的。此外,在这种见解提到的其他强制措施中,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被选举或任命担任某些职务的措施本身属于刑事制裁措施的内容: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也不属于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因为这种场合连对刑事责任的确认都未完成。上述第二种观点将收容教养、责令退赔、追缴违法所得、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视为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同样有理解过宽的缺陷。收容教养是对因不满16周岁而不成立犯罪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责令退赔和追缴违法所得是使受损失的财产恢复原状的措施:没收违禁品和犯罪工具分别属于行政强制措施与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总之,这些措施都不是针对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上述第四种观点则显得过窄。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除刑罚外,非刑罚处理方法和免予刑罚处罚的有罪判决也是对犯罪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亦即以犯罪为前提的法律后果。所以比较起来,对刑事责任具体实现方式的认识,当以上述第三种见解为妥。依据这种观点,同时参考前述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教材的概括,我们将刑事责任的实现方式确定为以下两种:

(1)定罪判刑方式。定罪判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做出有罪宣告的同时确定对其适用相应的刑罚。定罪,从广义上讲,指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和刑法的规定,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的活动:就其狭义而言,仅指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犯罪的活动。这里所指的是狭义上的定罪。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什么性质的犯罪,必须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为准绳。适用刑罚必须贯彻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在决定刑罚时,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的规定判处,做到宽严无误、不枉不纵,使犯罪人承担应负的刑事责任。这种方式是实现刑事责任最基本、最常见的一种方式。

(2)定罪免刑方式。定罪免刑即人民法院在判决中对犯罪人做出有罪宣告,但同时决定免除刑罚处罚。这种方式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根据《刑法》第37条或第383条的规定做出宣告有罪但决定免除刑罚处罚而给予非刑罚方法之处理的判决;二是根据《刑法》第10、19—22、24、27、28、68、390条或第392条的规定做出宣告有罪但决定免除刑罚处罚的判决。这两种情况都以有罪宣告为前提,而宣告有罪自然意味着存在刑事责任,宣告有罪的判决本身就属于对犯罪行为的否定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从而定罪免刑也就属于实现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是刑事责任实现的次要、辅助的方式。

(二)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www.xing528.com)

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是指刑事责任实现方式之外的其他使刑事责任得以终结的方式。在我国,刑事责任的其他解决方式有以下两种:

(1)消灭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消灭处理,是指行为人的行为本已成立犯罪而应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存在法律的规定而实际阻却追究其刑事责任的事实,如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告诉才处理的犯罪中的被害人没有告诉或者在判决确定前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死亡或者被赦免等,使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这时国家便不再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是解决刑事责任的一种补充方式。

(2)转移处理方式。转移处理是指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由我国司法机关处理,而是根据《刑法》第11条的规定通过外交途径予以解决。刑事责任的这种解决方式是按照国际惯例和国家之间相互对等的原则所确定的,是一种解决特定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特殊方式。

1.什么是刑事责任?它具有哪几个特征?

2.如何理解刑事责任的哲学根据与法学根据?

3.解决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哪些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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