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1.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
从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刑事责任占有重要的地位。这表现在:(1)如前所述,仅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就共有14个条文22处提到了刑事责任,其中在总则里就有12个条文20次使用“刑事责任”这一术语。(2)《刑法》总则第2章还将犯罪和刑事责任作为其第1节的标题。(3)在《刑法》第5条中,刑事责任被提到与罪行(犯罪行为)和刑罚并列的地位。这一切都表明刑事责任在我国刑法中具有基本范畴的意义和不可替代的作用。
但是也应当承认,刑事责任的重要地位在我国刑法中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反映,或者说刑事责任目前在刑法中的实际地位与其重要意义还不相称。这表现在:(1)刑法对刑事责任还没有像对犯罪和刑罚那样予以专门的规定:(2)《刑法》总则各章的标题及其排列给人以宏观上按照刑法——犯罪(及刑事责任)——刑罚这样一个框架加以规定的印象,实际上在刑法中刑事责任受重视的程度也远不如刑罚;(3)从对《刑法》分则条文用语的微观分析看,有些地方使用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负刑事责任的表述更恰当,但却用了别的不甚准确的表述。如根据《刑法》第347条第1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罚处罚”的规定,该条第7款规定的“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中的“未经处理”本应用“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未负刑事责任”的表述来取代,但却使用了目前这一既与本条第1款不协调又容易导致这样或那样误解的表述。可见,如何全面贯彻落实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应有地位,仍然是立法机关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2.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上的地位
在20世纪80年代我国编写的刑法学教科书中,刑事责任问题还很少被提及。20世纪80年代中期,有学者开始对刑事责任进行探讨并发表了相关研究成果。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刑事责任问题逐渐引起我国刑法理论界的重视,越来越多的人将刑事责任作为自己的研究课题。随着研究的深入,多种研究刑事责任的著作相继出版,一些教科书也开始在其内容中设置专门论述刑事责任的章节。至此,刑事责任问题在我国刑法学科中的重要性得到了确认。但是,从已经出版的有关成果来看,我国学者之间对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体系中的具体地位的认识还不一致。其中,为多数人所赞同的是“罪、责、刑平行说”。这一学说认为,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是各自独立而又互相联系的三个范畴,其中的刑事责任则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纽带。刑事责任以犯罪为前提,属于犯罪的法律后果,而其本身又是刑罚的前提,刑罚系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方式。因此,应当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框架来构建刑法学的体系。目前,国内多数刑法学教科书都是按照这一学说来安排相关章节的,即将刑事责任作为一章而置于犯罪论内容之后,刑罚论内容之前。(www.xing528.com)
我们认为,“罪、责、刑平行说”符合现行《刑法》的规定。如前所述,《刑法》总则第2章第1节的标题是“犯罪和刑事责任”,即将犯罪与刑事责任并列,第3章标题为“刑罚”,第4章标题为“刑罚的具体运用”,故《刑法》是按照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框架建构总论的。另外,从理论上讲,刑事责任与犯罪和刑罚分别有着直接而密切的关系,是连接犯罪与刑罚的重要纽带。这一点也应当成为确立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时必须考虑的因素。从刑事责任与犯罪的关系看,两者是紧密联系的因果环节。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的直接原因,没有犯罪就不可能有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只要存在着犯罪,就不能不产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质上的关系。同时,各种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同,犯罪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程度也就不同。一般而言,罪重刑事责任就重,罪轻刑事责任则轻。这从量上反映了犯罪与刑事责任之间的密切关系。而从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看,两者既有明显区别又有密切的联系。区别主要表现在:(1)刑事责任是一种法律责任,刑罚则是一种强制方法;(2)刑事责任以犯罪人应当承受刑罚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和单纯宣告有罪的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刑罚则以实际剥夺犯罪人一定的权益(权利和利益)为内容;(3)刑事责任因行为人实施犯罪而产生,刑罚则随法院的定罪判刑决定宣告生效而出现。两者之间的密切联系表现在:其一,刑事责任的存在是适用刑罚的直接前提,无刑事责任则不能适用刑罚;其二,刑事责任的大小直接决定刑罚的重轻,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必然重,刑事责任小的,刑罚自然轻;其三,刑事责任主要通过刑罚来实现,即刑罚与刑事责任的联系是普遍的、常态的。基于上述理由,本书按照“罪、责、刑平行说”,将刑事责任设为一章而置于犯罪论内容之后,刑罚论内容之前,即采用犯罪论——刑事责任论——刑罚论的体系。
(二)刑事责任的功能
刑事责任的功能,是指刑事责任在制定刑法和惩治犯罪中所起的积极作用。对刑事责任的功能,可以从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两个方面来加以考察:
就刑事立法而言,刑事责任是衡量行为应否被规定为犯罪和如何配置刑罚的依据。换言之,立法者是依据自己的刑事责任观念来制定刑法、确定犯罪的范围和刑罚的配置的。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但不是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被规定为犯罪,而只有那些严重危害社会、立法者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才会在刑法上被规定为犯罪。立法者如果认为某种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算不上严重,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会在所制定的刑法中将其包括在内。同时,立法者对犯罪行为配置什么样的刑罚也是由其刑事责任观决定的,认为刑事责任重的,就配置重的刑罚,认为刑事责任轻的,则规定轻的刑罚。另外,立法者认为属于影响刑事责任的事项的,也会在法律上将其规定为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或者从重处罚的情节。可见,刑事责任在刑法制定时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就刑事司法而言,刑事责任是审判机关决定是否适用刑罚和如何适用刑罚的标准。这可以从两方面来加以说明:(1)刑事责任是决定适用刑罚的必要前提。某人有刑事责任的,才可能对其适用刑罚;没有刑事责任存在的,就不能适用刑罚。(2)刑事责任的大小是判处刑罚重轻的标准。对此,《刑法》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定。按照这一规定,刑事责任小的,刑罚就轻;刑事责任大的,刑罚则重。据此,在对犯罪人判处刑罚时,不仅应考虑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而且还必须考虑影响刑事责任轻重的情节。犯罪人具有可以或者应当从轻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的,审判部门要对其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犯罪人具有从重追究刑事责任情节的,则应对其从重处罚。总之,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以及判处什么刑罚,一般说来都取决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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