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刑事责任是我国刑法中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我国1997年《刑法》中有14个条文22处出现了“刑事责任”的字眼。在附属刑法条款中,刑事责任这一术语则更为常见。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刑法中有关犯罪和刑罚的规定,都是围绕“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来展开的。因此,刑事责任应当被视为刑法学中的一个基本范畴。
中外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的概念主要在两种意义上来使用:(1)从责任主义的角度,将其视为成立犯罪的条件;(2)将其理解为犯罪的法律后果。前者是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界的理解,如前所述,在德国、日本的刑法理论体系中,责任或有责性是犯罪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只有在行为人具有有责性即应负刑事责任的情况下才能被视为犯罪。这种见解对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建构并非没有影响,我国大多数刑法教科书都将作为犯罪主体要件要素的行为人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称作刑事责任能力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不过,由于我国刑法理论所构建的犯罪构成体系与大陆法系中的构成要件体系差别甚大,虽然在学术上对如何定义刑事责任还存在着较大的争论,但我国刑事立法与刑法理论主要还是在上述第二种意义上来使用这一概念的。
那么应当如何界定这种意义上的刑事责任呢?我们认为:(1)应当仔细分析我国刑法中包含有刑事责任术语的条款表述,从上下文的关系中以及体系上来把握刑事责任的含义;(2)应当参考刑法理论上关于刑事责任含义的各种观点。正如本章重点问题提示中所介绍的那样,我国学者提出的“法律责任说”“法律后果说”“否定评价说”“刑事义务说”和“刑事负担说”等见解分别从不同的方面和角度揭示了刑事责任的特征和主要内容,其中不乏真知灼见。据此,我们将刑事责任定义为刑法规定的,犯罪人应当为其实施的犯罪行为承受的,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以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理方法或者单纯宣告有罪的方式对其行为予以否定评价和谴责的负担。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积极意义上的责任是指分内应做的事;消极意义上的责任则是指由于没有做好分内的事而应当承担的过失。刑事责任属于消极意义上的一种责任,本身具有某种负担之意。刑法条文在使用“刑事责任”一词时,也主要是同“负”“不负”连用的。如《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这里的“负”即承担、承受的意思,作为承受、承担的宾语(客体)的刑事责任,自然具有负担的含义。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责任最终也总是表现为犯罪人承受对自己不利的某种负担,例如一定时期内人身自由的限制或剥夺、一定数量财产的强制征收或者一定权利的褫夺等。此外,刑事责任是刑法规定的一种负担。刑法既规定了犯罪,又规定了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14条第2款规定:“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故对犯罪行为,必须依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并且必须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来追究。而且,刑事责任还是一种应当承受的负担,即这种责任产生于实际承担之前。换言之,事实上是否追究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并不影响其存在。(www.xing528.com)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刑事责任产生的原因,没有犯罪行为,就不存在刑事责任问题。这里所说的犯罪行为,不只是犯罪客观方面要素的行为,而是从犯罪构成意义上讲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行为。具体而言,犯罪行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出于故意或过失的心理态度实施的侵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并为刑法规定为犯罪的行为。因此,对不符合犯罪构成的行为,不能以任何理由要求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
(3)刑事责任以刑事处罚、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处理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为内容。与其他法律责任不同,刑事责任是承受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处理或者单纯的否定性法律评价的一种负担。换言之,承担刑事处罚、受非刑罚处理方法处理与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是负刑事责任的三种表现形式。从我国刑法规定来看,刑事处罚包括自由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财产刑(罚金与没收财产)、资格刑(剥夺政治权利和驱逐出境)以及生命刑(死刑);非刑罚处理方法包括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等。至于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则是指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依法宣告被告人有罪后裁量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又没有对其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情况。由于人民法院的有罪宣告本身就具有从法律上做出否定评价与谴责的意思,犯罪人在这种场合尽管既没有受到刑罚的处罚,也没有受到非刑罚方法的处理,但仍被视为承担了刑事责任。总之,刑事处罚、非刑罚方法的处理与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都意味着对犯罪行为的否定评价和对犯罪人的谴责,三者在刑事责任的性质上没有区别,仅仅只是程度不同而已。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本人承担。罪责自负、反对株连是现代刑法所确立的追究刑事责任的一项重要原则。因此,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者即实施犯罪行为者承担,没有参与犯罪的人即便与犯罪者有这样那样的关系,也不负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罪者包括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和单位,故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的自然人与单位承担,绝不允许株连其他无辜的自然人或单位。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担。刑事责任是犯罪者向国家承担的责任,所反映的不是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而是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责任具有强制性。这表现在:一方面,刑事责任是直接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等)来迫使犯罪人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刑事责任的承担也一般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即除为数不多的几种亲告罪外,被害人是否要犯罪人承担刑事责任不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
以上是刑事责任的主要特征。把握住这些特征,可以进一步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从而将刑事责任同其他法律责任区别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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