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目的
虽然不具有故意与过失的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在某些情况下,具有故意的行为也可能不成立犯罪,因为某些犯罪的成立除了要求故意以外,还要求特定的目的。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主观上通过犯罪行为所追求的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这里的犯罪目的,不是指直接故意中的意志因素,而是指故意犯罪中,行为人通过实现行为的直接危害结果后,所进一步追求的某种非法利益、状态或者结果,如刑法分则所规定的非法占有目的、牟利目的等。这种犯罪目的,是比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更为复杂、深远的心理内容。这种目的的意义如下:
(1)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刑法分则明文规定某些犯罪以具有特定目的为要件;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这种特定目的,则不构成犯罪。如赌博罪必须“以营利为目的”,否则不构成犯罪。这种犯罪称为目的犯。
(2)在某些犯罪中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例如,同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如果出于出卖的目的,就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也是目的犯):如果不具有该目的,则仅成立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3)影响量刑。犯罪目的不同,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进而影响量刑。
(二)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是指刺激、促使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思想活动,它回答行为人基于何种心理原因实施犯罪行为。故犯罪动机的作用是发动犯罪行为,说明实施犯罪行为对行为人的心理愿望具有什么意义。产生犯罪动机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行为人内在的需要和愿望;二是外界的诱因与刺激。
犯罪动机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如,《刑法》第399条所规定的“徇私”“徇情”以及《刑法》第423条所规定的“贪生怕死”等动机,就属于构成要件要素。当然,动机的主要作用是影响量刑。同一犯罪的动机多种多样,不同的犯罪动机能够说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不同,反映出特殊预防的必要性不同,这是量刑所必须考虑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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