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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结果及其法定量刑情节

时间:2023-08-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就是危害结果。再如,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逆行所造成的具体公共危险,也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犯的事实特征,因而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当刑法没有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时,危害结果的情况便是酌定量刑情节。

危害结果及其法定量刑情节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与危险状态。如杀人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事实,盗窃行为造成公私财产损失的事实,就是危害结果。再如,醉酒后驾驶车辆在高速公路逆行所造成的具体公共危险,也是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由危害行为造成的,危害行为是因,危害结果是原因引起的后果;不是危害行为造成的结果,就不是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固然是危害行为引起的,但不能认为,任何危害行为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表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遭受侵犯的事实特征,因而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如果某种事实现象并不反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它是危害行为造成的,也不能认为是危害结果。当然,危害结果与社会危害性不是等同的概念。

危害结果既包括危害行为已经实际造成的侵害事实,也包括危害行为对法益造成的危险状态。所以,可以将危害结果分为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但是,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质,不是危害结果,而是行为的属性。

(二)结果形态与犯罪类型

1.侵害犯与危险犯

根据结果的样态,可以将犯罪分为侵害犯与危险犯。侵害犯是指以造成一定的法益侵害为条件的犯罪,如以剥夺人的生命为要件的故意杀人罪(既遂)就是侵害犯;危险犯则是以发生法益侵害的危险为要件的犯罪。危险犯还可以分为具体的危险犯与抽象的危险犯。具体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我国《刑法》第114条所规定的放火罪、爆炸罪,就是具体的危险犯。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在司法上以一般的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大体可以认为,抽象的危险,是一种类型性的危险;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就是抽象的危险犯。

2.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

行为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没有时间间隔的犯罪(不需要认定因果关系);结果犯是指行为终了与结果发生之间有一定时间间隔的犯罪(需要认定因果关系)。例如,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非法侵入住宅罪是行为犯。

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基本犯罪),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故意伤害致死是其适例。结果加重犯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如果加重结果不是由于基本行为造成,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根据结果加重犯的构造,结果加重犯应是对基本犯罪行为对象造成加重结果。例如,只有对故意伤害对象造成死亡的,才属于故意伤害致死。但对行为对象的范围不能作僵硬的限制,而应注意认识错误的情形以及基本犯罪行为的特点。例如,A本欲伤害B,但由于发生认识错误而伤害C,导致C死亡的,也成立结果加重犯。

(2)行为人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首先,从刑法的规定上看,行为人对基本犯罪一般持故意,但对基本犯罪持过失时,也可能是结果加重犯。如《刑法》第132条规定的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属于基本行为,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时,至少包含了结果加重犯。其次,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至少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对加重结果没有过失,则不成立结果加重犯。其中,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只能是过失,如故意伤害致死,行为人对死亡只能是过失,如果持故意则是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部分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既可以是过失也可以是故意,如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重伤、死亡既可能是过失,也可能是故意(但是,不存在对基本犯罪持过失,而对加重结果持故意的结果加重犯)。这需要根据犯罪的性质以及法定刑、犯罪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得出正确结论。(www.xing528.com)

(3)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加重了法定刑,是相对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而言,即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刑高于基本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结果再严重也不是结果加重犯。例如,遗弃行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因为没有加重法定刑,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个犯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量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

3.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

从结果的发生与犯罪的终了的关系,可以将犯罪分为即成犯、状态犯与继续犯。即成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犯罪一终了法益就同时消灭的情况。故意杀人罪便是如此。状态犯,是指一旦发生法益侵害结果,犯罪便同时终了,但法益受侵害的状态仍在持续的情况。如盗窃罪。继续犯,是指在法益侵害的持续期间,实行行为在持续或者犯罪构成符合性在持续的情况。危险驾驶罪与非法拘禁罪是其适例。

(三)危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

当危害结果是犯罪构成要件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过失犯罪便是如此。

2.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

不管人们以什么标准区分犯罪的既遂与未遂,可以肯定的是,在通常情况下,只有发生了危害结果,才可能成立犯罪既遂。例如,在故意杀人罪中,没有发生死亡结果的,不可能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3.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

在一切犯罪中,危害结果对量刑都起影响作用。因为危害结果是反映社会危害性的事实现象,刑罚必须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所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轻重如何,必然影响量刑。危害结果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三种情况:(1)作为选择法定刑的根据。例如,《刑法》第234条根据伤害行为造成的结果不同,规定三个幅度的法定刑。据此,故意伤害造成他人轻伤的,司法机关应选择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一法定刑;造成重伤的,应选择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法定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应选择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3)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当刑法没有将危害结果规定为法定刑升格的条件和法定量刑情节时,危害结果的情况便是酌定量刑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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